公共汽車監控記錄的事發情況。受訪者供圖
新京報訊(記者 王?。└吲狂{駛電動車橫穿馬路被撞,后將當事轎車司機王先生訴至法院索賠。新京報記者今日(1月9日)了解到,山東淄博市張店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先生需賠償高女士38萬余元。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訴,并提交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證明自己是正常行駛,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因此沒有賠償義務。
“行駛未確保安全”,轎車司機被認定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法院一審認定,2019年1月19日下午2點左右,王先生駕駛小轎車順東四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昌國路北直行導向車道內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違反交通標線的高女士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高女士本人受傷,相關車輛也均有損傷。
根據2019年2月張店交通大隊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高女士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因是未按交通信號燈行駛等;王先生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原因是“行駛未確保安全”。對此結論,王先生不服,申請進行復核。
2019年3月,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復核結論認定,原交通事故認定中的部分事實不清,責令張店大隊對該案重新調查。2019年5月,張店大隊再次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得出結論仍舊是高女士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高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58萬余元。高女士認為,交通事故導致自己受傷并且傷情嚴重,現其仍處于康復治療階段。交管部門認定自己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故起訴賠償。
轎車司機稱自己是正常駕駛,對方應負全責
王先生答辯表示,事發當天,高女士騎電動車由東向西闖紅燈橫穿馬路撞到自己車輛左前方,當時自己正在車道內正常行駛。事發時高女士未戴安全頭盔也沒有駕駛證,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因此沒有賠償義務。
在案件庭審過程中,王先生提交了當時自己車輛前方的公交車視頻記錄的事發現場情況,17秒的視頻顯示,高女士駕駛電動車橫穿馬路,行駛過程中撞上了王先生駕駛的白色轎車。
2019年12月,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法院對案件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雖然王先生提交了事發時的監控記錄,但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王先生應該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此判決王先生支付高女士相關賠償共計38萬余元。
目前,王先生已經就該案提出上訴,并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
校對 李立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