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年來,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更好地履行保護人民群眾的職責,公安部1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
根據刑法,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為準確貫徹執行刑法規定,進一步明確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指導意見》對適用暴力襲警的情形、從重處罰的情節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于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于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表示:“對執法民警以殺害、傷害、損壞名譽等相威脅的行為,雖然沒有對民警實施暴力,但也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提供工具、幫助,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趙斌表示:“《指導意見》還規定對于駕車沖撞、碾軋民警,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以及搶劫、搶奪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和民警人身安全的行為,將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