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頻頻發生的高空拋物之害,近日最高法院下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引起廣泛關注。
《意見》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多地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判決引發極大爭議
也確實,如果是故意砸人,就同用其他兇器行兇一樣屬于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即便不是有意砸人而是不負責任的亂拋,也因為應當認識到會發生把人砸死砸傷的后果,不顧這種后果的發生仍然放任自己行為,涉嫌間接故意犯罪。即使沒有砸著人,也因高空拋物的高度危險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應當進行刑事追責,最低限度予以治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指導意見雖然在法院系統具有效力,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會按要求處理,但無助于解決公安與檢察系統置之不理、仍然認為高空拋物殘害不屬于刑事案件問題。尤其是,自從重慶煙灰缸案制定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定后,一時排查不出嫌疑人就宣布不屬于刑事案件司空見慣。一起起把“可能加害的”全樓住戶告上法庭案件,也都是“不屬于刑事案件”的產物。
排查不出嫌疑人就宣布不屬于刑事案件,這類處理司空見慣
而且,侵權責任法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該規定下一步還會進入全國人大制定的民法典,更是《意見》的效力所不能比。盡管《意見》符合法理,但難以樂觀。如果“不屬于刑事案件”問題不能解決,規定再好也沒用。
當然,《意見》還一方面規定,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規定,在受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
治理高空拋物,警方也應更給力
問題是,擁有偵查權與一切措施、技術手段的專門機關都排查不出嫌疑人,如何指望坐堂問案的法官通過加大調查力度就能“破案”、確定侵權人?雖然高空拋物大都是直接向窗外拋,斜著拋到其他住戶窗下要受距離、高度、所拋物品性狀等限制,通過經驗確實能以排除很大一部分住戶,減輕全樓住戶當替罪羊的不良影響。也應引起重視的是,“可能加害人”范圍越小,每個人分擔的賠償額就越大,對無辜者也就越不公。這不但讓受株連者更加對抗、更加痛恨法律不公,也因所分擔數額大、相對賠償能力差使得執行更沒保障。
還望能把《意見》明確的常識上升為更權威規定,使其對公檢法三機關都具約束力,發生高空拋物致害事件偵查機關就應立案偵查,并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樣不破案不罷休。也只有積極破案,揪出真兇對其嚴懲,而不是讓無辜的人為其充當替罪羊,才會使人鑒于追責后果不敢從高空拋物,遏制住高空拋物惡行。吳元中
編輯:何起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