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永嘉橋下鎮(zhèn)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制磚廠25年,八旬老人葉洪有承包田出租后被改變用途要求收回承包農田協(xié)議書被駁回,合法權益至今得不到保障。他盡管多次反映,至今無果。
圖為永嘉縣政府向葉洪有頒發(f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情要追溯到25年前。1994年1月23日,浙江省永嘉縣橋下鎮(zhèn)八里村八旬老人葉洪有將坐落在洋心湖西首1.50畝承包田租借給陳顯珍使用。后陳顯珍在農田里建起制磚廠。2015年6月24日,葉洪有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尚未取土地承包使用權證為由,要求補發(fā)農村土地經營權證。2015年6月25日,橋下鎮(zhèn)經初審并上報。永嘉縣審核后于同年10月28日進行公示。2015年11月12日,永嘉縣政府向葉洪有發(fā)放了土地承包權證(證號:0602724)。
橋下鎮(zhèn)八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服永嘉縣政府向葉洪有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行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溫州市中院作出撤銷永嘉縣政府向葉洪有頒發(fā)永農地承包權(2015)第060272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政行為。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溫州市中院(2016)浙03行初25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橋下鎮(zhèn)八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橋下鎮(zhèn)八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葉洪有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行為合法。
據了解,和葉洪有簽訂農田承包協(xié)議書后,陳顯珍在農田里建起制磚廠。直到近幾年,葉洪有才發(fā)現,陳顯珍在農里建制磚廠且停止運營,依據當時簽訂協(xié)議和口頭約定,應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協(xié)議,要求陳顯珍返還其承包田,但被拒絕。葉洪有還發(fā)現,陳顯珍已將承包地調換給第三人使用。葉洪有認為,與陳顯珍簽的協(xié)議書違法,應依法解除。為此,葉洪有把陳顯珍告上法庭。5月5日,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涉案協(xié)議書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嚴格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葉洪有不服判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10月3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民終5443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葉洪有認為,永嘉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已查明該案訴爭承包土地流轉協(xié)議書的解除糾紛。而橋下鎮(zhèn)制磚廠負責人陳顯珍擅自與第三人調換承包土地,改變土性質,已經違法。陳顯珍經營的橋下制磚廠停業(yè)停產后,于2012年將廠房和土地作價350萬元出賣給案外人。
葉洪有認為,1994年和陳顯珍簽訂的合同沒有標明履行期限,也沒有轉包字樣,只有轉讓使用,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應,應該依法作廢。葉洪有表示,陳顯珍在制磚廠關閉之后,將土地賣給他人使用,法院沒有查明。據了解,葉洪有已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查明涉案事實,依法改判。
律師指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結合《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轉用審批手續(xù)。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故葉洪有和陳顯珍雙方約定的用益物權不能成立。目前,國務院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關規(guī)定,也禁止土地未經審批而改變用途。對于合同內容違反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的合同,永嘉縣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雙方依據合同而取得的對方財產應相互返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浙江省自然資源局一位專家表示,破壞農田,違反了《國土資源法》;“破壞耕地5畝以上的,就可立案偵查并移送司法機關,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陳顯珍究竟破壞多少農民承包田辦制磚廠,需要當地相關部門查證后予以追責。編后話:國家鼓勵土地流轉但不是隨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辦企業(yè)一定要遵守土地法等相關規(guī)定,否則后悔也來不及。也希望法院依法解除協(xié)議書并返還葉洪有的承包田。此事將繼續(xù)關注。(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