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財產是共和的基礎,是權力的來源,那么什么財產才算數呢?革命時的美國人多認為,土地是最可靠的財產,土地所有者才是共和的有力支柱。在他們看來,“一支豪華商船隊可毀于風向的改變,大城市會遭受掠奪或被炸彈破壞,只有土地是不沉的,是不怕燒的”,因此,“一群擁有巨大土地利益的人民,是不可戰勝的”。
他們看到,雖然美國人民分成專業人員、商業人員和土地所有者三個階層,但后者永遠是制度中的統治動力,其他階層必須依賴他們。唯有占有和耕種土地的人與這個國家的真正利益息息相關,他們構成人民的主體,乃是政府一切權威的依托。即便是反對新《憲法》的人也承認,處于中產階層的自耕農才是自由政府的保障,主要由自耕農組成的代表機構,乃是自由的最好保障。而這些爭論其實是在對代表資格討價還價。
在制憲會議上,討論到選舉權時,有人主張把投票資格限定為土地所有者:只有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才能擁有選舉權。因為他們是自由的最佳衛士,將這一權利限定給他們,乃是防止受到那些沒有財產,也沒有原則的大眾的危險影響的一種必要手段。
美國憲法
但是,現實中不以土地為主要財產的其他階層人越來越多,這一社會現實引起了一些制憲代表的關注,他們敏銳地意識到:一個完全依賴自耕農的政府,是不可能實現長治久安的。另一些代表擔心,土地所有者這個單一標準,將會把大量人口排斥在選舉的大門外,不符合美國社會的現實。
憲法起草人麥迪遜雖然也擔心沒有土地和其他財產的人容易成為富豪和野心家的工具,但他反對用土地財產作為擔任公職的標準。因為每個階層的利益和權利都要在公共議事會中得到恰當的代表和了解,既然美國公民分成土地、商業和制造業三個階層,就應當充分考慮后兩個階層的利益。
按財產來決定代表資格或是選舉權也存在很大問題,因為財產的不同意味著不平等,但共和必須以平等為前提,這是一條基本原理。馬基亞維利就曾經指出,如果想在紳士眾多的地方建立共和國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鏟除紳士。而在平等盛行的地方,也不能建立王國或君主國,除非放棄平等,培養出一大批事實上而非名義上的紳士。
在人民心中,平等具有多種含義:既指身份權利的平等,也包含財產的平等。對于身份平等和政治平等是不存在爭議的,當時人們普遍認為美國是最適合共和地方,因為美國全是自由民,沒有其他等級,然而,財產平等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制憲會議
革命時期有些人認為,美國社會最大的優勢就是財富相對平等。比如查爾斯·平克尼在制憲會議上發言說:“合眾國的人民與任何其他國家的居民相比,他們中間的財富差別很少,等級的差別更少。”但這里的財產平等,并不是指每個人都占有等額的財產,而是強調多數人,都擁有一定的財產,赤貧的人比較少。
但是,當時的美國經濟不平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特別是獨立以后,下層民眾境況更加惡化,不平等的現象加劇,不少人擔心,這種社會現實對共和產生危害。因此,有人呼吁采取稅收救濟,以緩解下層人民的困苦,他們認為如果人民不存在財產平等,就不可能使人民政府持續下去。如果居民不是地主就是佃農,這種財產不平等必然給共和政體帶來很大的危險。
這種嚴峻的社會現實,給制憲者們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那就是在一個經濟不平等的社會,能否建立共和政體?這一問題最終在漢密爾頓那里得到了解決。漢密爾頓在制憲會議上談到,世界上并不存在財產的平等,財產的不平等是社會重大而根本的區別。因此,他主張立法機構要分成兩院,以便使經濟上不平等的不同階層都能在政府中擁有代表。
梅森在會上多次提議,要對參議員制定財產資格,因為參議院旨在保障財產的權利。古維諾爾·莫里斯明確提出,立法機構設立第二院的目的,就是制約第一院的輕率、多變和過分舉措,而要實現這一目的,除了能力和美德外,第二院的成員還必須有利益和財產的差異,必須有巨大的個人財產,有貴族精神和獨立性。
麥迪遜總統
麥迪遜也認為,雖然美國人當中沒有世襲的等級差別,沒有極端的貧富差別,但不能認為他們是一個同質的群體,隨著人口的增加,靠艱辛勞動生活者的比重也會上升,其人數將會超過那些沒有貧困感的人,而根據平等投票權的法則,權力就會傾斜到前者手中,如何在共和原則上防止這種危險呢?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建立一個富于智慧和美德的第二院,以應付這種緊急事態。
顯然,這些制憲者已經徹底放棄了共和國必須遵循的社會平等,特別是經濟平等的觀念。在他們看來,建立一種新的共和政體,非但不必以財產平等為基礎,反而要借助財產的不平等來促成不同利益的相互制約,以維持政治穩定。在這種條件下,個人聚集財富,就不再是共和政體的威脅,而是為共和理念所歡迎的積極后果,這樣的財產不平等的問題就是通過兩院制得到了解決。
從此,困擾,美國建國者的美德和平等兩大問題徹底得到了解決,前面一個問題是用財產來代替美德,而后一個問題則是不同財富群體的互相制約來替代對財產平等的依賴。
價值觀定了下來,如何建政自然也就有了方案,這里的建政主要是政府和兩院的關系。美國的建政方案最終在“倫道夫方案”中形成了雛形。這個方案主旨在于建立一個“國家性政府”,立法機構基于比例代表制,采用兩院制。第一院成員由各州人民直接選舉第二院成員由第一院從各州議會的提名中選出,兩院都有權力提出議案,這一方案的特點是采納了比例代表制的理念,設計了功能不同而相互制約的兩院立法機構,并采用了相對否決權的司法獨立的體制。
制憲會議后來又對“倫道夫方案”進行了修改,把參議院建立在各州平等表決權的基礎上,設立任期4年并可以不斷連任的單一行政首腦,在最終的憲法文本中,兩院制和行政權的設置,加上分權和制衡體制的采用,實現了對共和政體的重大改進,從而形成了一種具有精英政治色彩的復合共和政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