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訴商標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江小白”商標案勝訴的聲明
近些年,江小白公司與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津酒廠)深陷了商標保衛戰。自20113年剛開始,經歷商標異議程序、商標異議復審程序、商標無效宣告程序。
2016年,經江津酒廠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判決,宣布“江小白”商標失效。
2016年,經江津酒廠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判決,宣布“江小白”商標失效。
江小白公司提起上訴,本案經歷一、二審。北京市委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判決,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請。
七年拉鋸,在此完結,“江小白”商標終歸江小白。
對于江小白商標案及其結果,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了齊愛民教授。
中國知識產權報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什么?最高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齊愛民教授
本次再審的核心爭議在于訴爭商標“江小白”商標是否在申請日之前已為江津酒廠所有,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15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一,“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在先權利。雖然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存在經銷關系,但雙方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也同時約定定制產品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權利歸新藍圖公司所有,此外,關鍵在于江津酒廠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江小白”商標為其所有,這與第15條所規定的“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并未沖突,因此作為所謂“代理人”的新藍圖公司未達到本條規定的代江津酒廠進行商標申請的情形,新藍圖公司對新商標進行申請并不存在“在先權利”的障礙。
第二,“江小白”商標在訴爭前并未被江津酒廠所使用。江津酒廠并未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經在訴爭之前已經使用或者是提出此商標概念,其所提供的真實性不足的“審計報告”以及與在申請日之后寶興玻璃公司簽訂的“我是江小白瓶”購買合同等證據,無法有效證明其在先使用商標證據,使用證據的不足也成為了江津酒廠敗訴的又一重要原因。
簡單而言,最高法院在改判的核心原因在于,江津酒廠以非自身已經擁有并且已經使用的商標去申請無效江小白公司已獲得授權的商標,且無法提出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標證據,最高法院對于二審的改判是具有其邏輯合理性的。
中國知識產權報
該案有何警示意義?
齊愛民教授
第一,未注冊商標必須規范且明確使用。從本案可以看出,江津酒廠對于“江小白”商標的使用已有一定初步規劃,在合同、某些郵件往來中曾出現過近似名字,但并未在商品上明確使用“江小白”商標,這些“使用”均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無法得到法律的確認,這也是其無效失敗的關鍵原因。
第二,商標保護需要從“超前”和“全面”兩方面著手。超前,即商標注冊、商標輿情監控都要未雨綢繆,先有商標后有市場。全面,即布局商標保護時需要盡可能覆蓋多種商品和服務,同時可以布局例如“小白江、白小江、小白、小江”等“防御性商標”,避免留下破綻;用受法律保護的方式來保障合法權益,把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第三,司法證據上切勿造假,證據上的矛盾和瑕疵最終會暴露。江津酒廠與森鷗公司的銷售合同、審計報告、江津日報相關不真實報道等等真實性不足證據提出,實際上對于法院審理會帶來負面作用,以真實性不足的證據博取法院的支持并不能更好的推進訴訟開展,反而極大可能給自己帶來犯罪的危險,法院終將查明證據的矛盾與瑕疵,造假最終不能獲得好結果。
附判決書全文:
主編: 齊愛民 博士,八桂學者,二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二級教授,國家首批知識產權庫專家,國家智庫(CTTI)首席專家,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教育部新世紀人才,華南區塊鏈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院長,國家網絡與大數據戰略研究院院長,國際區塊鏈創新應用聯盟常務副理事長,云體系聯盟常務理事, 廣西區塊鏈產業顧問,騰訊公司高級專家顧問,重慶金窩窩集團首席戰略顧問,齊跡集團創始人,中國互聯網法、大數據法、電子商務法、區塊鏈法的開創者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