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離婚率逐年提升,由離婚引發的關于子女撫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例如子女撫養權和探望權的問題。那么,當離異雙方因為孩子探視的問題產生矛盾。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權拒絕對方探望孩子呢?今天小瀚就帶大家看一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張某(男)與李某(女)于2014年結婚,15年兩人生育一子張某某。孩子上幼兒園后,兩人矛盾加深,經常吵架,冷戰。經協商,兩人于2018和平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
協議規定,兩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某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李某張某某的撫養費800元,同時張某每月可以去李某住處探望張某某3次。2019年,李某和譚某確定戀愛關系。在此期間,李某和譚某多次拒絕張某探望張某某。對于每次探望李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行為,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不直接撫養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予協助配合。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張某某年齡較小,而李某拒絕張某進行探望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長的。雖李某和張某已離婚,但是無法隔斷張某某與張某之間的血緣關系和情感紐帶。父親在兒子的成長過程中有著無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李某不能因為和譚某的親密關系影響到張某的合法權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長。因此,李某和譚某拒絕張某探望張某某的行為的行為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此類案件在審理時,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考慮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探望的方式亦應靈活多樣,簡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法院的有效執行。簡單來說,就是不同的情形,探視的方式也會不同。
每一起探望權糾紛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斷理還亂的愛恨情仇,但作為孩子的父母,應該更多地為孩子著想,而不是把彼此的怨恨傳達給孩子。
希望離異后的父母們能冷靜下來,真正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切莫以愛的名義再次傷害自己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