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家三派
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之一,早期被稱之為刑名之學,經過管仲等春秋先賢的積極推廣和實踐,探索出了一套治國之理的法治思想,在戰國之世為中原各國所接納的推崇,并稱顯學。
戰國初期,李悝應當是法家的先驅。這也造就了法家與其他諸子百家的不同,法家是以實踐為第一要務,立言、講學次之,即使到當世,諸如李悝的《法經》、商鞅的《商君書》、慎到的《慎子》、韓非的《韓非子》等法家著作知名度也不甚高。法家幾乎都是是政治家,而其他諸子百家都是學者兼政治家。因此在傳播上,法家自然比不過其他諸子百家,然而,法家卻能得到各國君主的青睞,大行于世,可見法家之實用性。
戰國中期,各國廟堂上充滿著法家的新寵,因此法家開始產生了不同的派別:法、術、勢,分別以商鞅、申不害、慎到為代表。
商鞅強調絕對的法制,也就是說,指定一套所有通用的法律,然后法律高于一切,嚴禁變通和違反它。商鞅法派的優勢在于容錯率高,因為有準則在,只要當權者都不違反法律,國家就不至于大亂,但缺點是容易走向刻板和酷政。
申不害強調術。簡單來說就是方法、手段,通過君主的手段,引導臣下和國家向著好的一方面進行發展。申不害術的優勢在于如遇得法的人,國家可以迅速變得非常強大,臣下如沐春風愿意為國家強大而努力,而不像法—不得不遵守總是讓人感到不舒服;但術派劣勢也很明顯,如果使用不恰當或者君主沒有權威,則會讓人感覺到虛偽,被操控,國家會迅速的衰敗。
慎到則強調勢,主張君主建立絕對的權威,然后在此基礎上推行君主的意志,推行變法。影響的理解,就是以上克下,勢立而不可擋。勢的優勢在于推行相對容易,以多服少,以上服下,也會在意人的感受;劣勢也很明顯,幾乎就是純粹的人治。
關于三派的優劣,不好做過多的評價,但商鞅在秦國變法,申不害在韓國變法,而慎到沒有入仕。
《大秦帝國》中推崇商鞅是不言而喻的,但為了突出商鞅,對申不害的術派有過分的貶低。實際上申不害時代的韓國還很是強盛了一段時間,史載“諸侯莫敢侵者數十年”。
因為大秦帝國的成功統一,所以很多人以為法派最成功,后世都是以法派為模板。實際上,到漢帝國就變了,加上了儒家,還有術和勢的東西在里面,東漢甚至徹底倒向了法家。
后世帝國的模式其實并不全是某一派,而是以法派為基礎,以術、勢加以斧正,術主要體現在君主的御下之術,而勢主要體現在君主集權的加強和特赦。因此,后世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徹底的實行法制,但也從來沒有拋棄過法家,而是融入到了法術勢儒的體系中來了。
二、法家治下的秦國
不得不說,法家特別是法派有他的先進性。商鞅強調法是最高準則,是防惡的必要手段,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甚至君主也不例外。但是沒有違法的即使有動機和想法也不允許采取措施,必須要等到違法的行為產生的時候。還有一點也讓人覺得很奇怪,法不避罰,法不辭賞,也就是說犯法了該處罰,立功了也必須要受賞,推辭不是品德高尚,而是違法。
商鞅變法將秦國從人治改變為了規范化的軌道上來。這是秦國強大的根本。商鞅首先要求臣民遵守法律,相信政府的裁決。這一點上商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從南木立信到公子虔受刑,從禁止私斗到移風易俗,商鞅的秦國就已經達到了人人知法。
接下來就簡單了,朝著國家希望發展的方向建立法律。戰國之世,最重要的不過是經濟和軍事。經濟方面,獎勵耕種;軍事方面,以戰場首級晉爵。其中最重要的是軍功爵位制。軍功爵位制讓秦國涌現出了“人人思戰”的局面,為統一六國奠定了堅定的軍事基礎。
商鞅認為,法以防惡。法是最低準則,防止臣民行為逾越了底線,在國家層面也是如此。商鞅之法維護了國君并不是那么優秀的時候國家的相對穩定。商鞅變法后,秦國也不是個個都是圣明之君,武王蕩好勇斗狠性格沖動,昭王稷猶做事猶豫性格暗弱,昭襄王子楚平庸。但在法的約束下,武王死后國家順利繼承,昭王晚年的錯誤也沒有導致嚴重的錯誤,子楚也順利過渡到秦王嬴政時期。
由此可見,法制維穩的力量。
三、法制和法家
那么,法家為何導致了秦的滅亡?又為何在秦之后長期成為酷吏的代名詞呢?
雖然秦始皇通過韓非等人的見解,對商鞅的法有所改動和進步。但商鞅的法還是在秦始皇統一之后開始顯現出它的弊端。
首先,東方六國沒有法的民眾基礎。法在秦國本土經過了一個立信、立威的過程,因此得到廣大民眾信服。但在迅速統一的東方六國,沒有這個過程。因此,廣大民眾對于秦國的法認識是不夠全面的。而商鞅的法具有不變通性、不可更改性,因此在普通民眾的認識上就會覺得法冷酷無情。加之六國貴族的慫恿和興風作浪,因此,短時間內,法得不到東方六國廣大的民意認可。
同時,作為法的傳播和解釋者,秦的官吏大多是刀筆吏(參見閻崇年《東晉門閥政治》),也就是法家士子出身。上文提到,法家大多是朝堂的實踐者,并不注重民間傳播,因此官吏們的民意基礎并不大。換句話說,他們沒有到人民中間去,與民眾的黏性不足。
而法制,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因此法制本身得不到廣大民眾的認同。不愿意遵守,但不遵守還要強迫受罰。這才會出現大澤鄉起義中的一幕,陳勝說失期當斬。反正都是個死,倒不如反了。本來秦法并沒有如此嚴苛,但在陳勝口中說出,人們居然都信了。
這充分說明,第一,法在東方六國的傳播并不徹底,很多人不知法;第二,人們普遍對法不滿。
順便說一句,后世在法的基礎上融入了通人情的部分(道德),在量刑上有考慮輕重,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才讓這一點得到了改變。
其次,商鞅法制獎勵耕戰的基礎是軍事擴張。這一點在建國后沒有得到適當的修正。軍隊是支撐專制政權的重要基礎,而軍隊得不到應有的地位和財富,自然會產生不滿的情緒。雖然沒有發生軍隊大量嘩變的情況,但秦末農民起義中,秦軍的戰斗力下降,大量秦軍在形勢不好的時候投降卻是時常發生。這說明軍隊對國家的認同感降低了。
秦的滅亡在于法的不完善、用的不合理,而不是法本身的問題。至于為何后世成為酷吏得代名詞,大漢帝國責任很大。漢統治者站在自身的角度批駁秦法嚴酷,而漢有得到了民眾的普遍認可。這樣,秦法商鞅之法為嚴酷之法逐漸被定性。
而實際上,作為小說,《大秦帝國》所說說大多屬實,而秦法酷厲,不怎么可信。
法和法家本身沒有問題,它與道德共同組成了人們行為的準則,保證大多數人的正常生活。關鍵是要看利用法的人。
參考資料:史記、戰國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