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胡某與高某系同鄉,在一次公司聚會中相識。胡某系一家貿易公司的主管,高某系一家進出口公司的報關員,因二人所在公司有業務往來,雙方的接觸慢慢增多。當時兩人均已離異,胡某帶著一個女兒,高某則獨自生活。
2009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在結婚當天,胡某向高某出具《財產確認書》,明確高某現有的銀行存款50萬元系其個人財產今后高某有權自由支配與使用,與胡某沒有任何關系。
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購置了一套房產,高某又生了一個兒子,起初生活還比較平靜。2012年10月,高某將自己的銀行存款取了20萬元,購買了一輛小轎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期間,高某發現胡某與前妻常有往來,因此兩人經常吵架,矛盾增多。
2016年11月,高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雙方的爭議焦點是,高某名下的小轎車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本案分析】
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雙方針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使用、收益、處分等。
通常情況下,在結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與配偶無關。但是,如果婚前財產婚后經營的增值或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本案中,雙方發生的爭議焦點在于,高某用婚前存款作為婚后購車的資金,小轎車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高某購買車輛的時間雖然發生在婚后,但購買車輛的資金來源系高某的婚前財產,在胡某出具的《財產確認書》,清楚明確地說明了這一事實。
因此,高某名下的車輛屬于其個人財產,胡某無權分割。
【楊律師建議】
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將婚前與婚后財產混同管理,在離婚訴訟中,對于出資款項的來源,雙方可能會存在爭議。如何避免爭議呢?建議如下:
(1)婚后重新辦理一張新的銀行卡,雙方的婚后收入存入這張新卡。婚前存款建議由婚前辦理的一張銀行卡集中管理。
(2)如果以婚前財產購車或購房,務必要用婚前使用的銀行卡轉賬付款,并以個人名義開具發票留存。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一(二)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