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刑法志》記載了一樁古代頭號奇案,這樁奇案雖然發生在宋朝,但直到明清時期人們還在為此爭論不休。案子的開頭很簡單,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朝廷收到了登州地方官奏報,說是登州有個名叫阿云的農女,嫌丈夫太丑,殺夫未遂。
阿云的身份毫無特別之處,《宋史·許遵傳》記載:“初,云許嫁未行,嫌婿陋。”阿云的母親去世了,按理應該守孝三年,這三年里不能出嫁。可阿云的父叔強行將她許配給一個姓韋的男子,韋某長相丑陋,阿云不愿出嫁,可胳膊掄不過大腿,她還是被嫁出去了。
然而,阿云不肯與韋某做正常夫妻,某天晚上,她趁著韋某獨自睡下的時機,拿著刀摸到屋子里,打算殺了他。由于力氣太小,阿云接連砍了十幾刀也沒將韋某殺死,只砍斷了他一根手指頭。官府派人來調查時,阿云第一時間承認了自己的所作所為。
這個案子看起來并不復雜,阿云傷人未遂,該怎么判就怎么判。但問題是,按照當時的律法規定,守孝期間出嫁,婚姻不算數;如果是女子試圖殺夫,要跳出常規判決,按“十惡”罪名的“不睦”罪,判處女子死刑。
而《宋刑統》中又有規定,圖謀殺人,殺之未遂,自首可以減二等處罰。按登州知州許遵的看法,阿云雖然有謀殺動機,但她與韋某的夫妻關系并不成立,而且官府問的時候,她馬上就供認不諱了,應該按普通傷人罪的自首情況判,不處死刑,減罪。
但案子報上朝廷后卻引發了一場動蕩,整個過程比較復雜,主要是司馬光一派與王安石一派為此吵翻了天,司馬光、審刑院、大理寺等認為,阿云謀殺親夫,罪大惡極,應該處死;王安石、許遵等主張按“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來斷案,減免罪行。
司馬光寫了奏折,里面說:“按謀殺、故殺皆是殺人,若以謀與殺為兩事,則故與殺亦為兩事也......”他又說,如果按王安石的辦法判,將來必定“開奸兇之路,長賊殺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為宜如大理寺所定。”
王安石也不甘示弱,寫奏折針鋒相對:“《刑統》殺傷罪名不一......竊以為律但言‘因犯’,不言‘別因’,則謀殺何故不得為殺傷所因之犯?”于是阿云的案子越鬧越大,牽扯了無數朝中大臣。
這些人吵來吵去,吵得宋神宗頭都大了,最后,深受宋神宗信任、以王安石為首的一派獲得勝利,阿云的死罪免了,宋神宗饒恕了她,只將她流放邊關。不久阿云碰上大赦,她回到家鄉重新嫁人、生兒育女,過起了幸福的日子。然而,這件事情還沒有完。
十幾年后,王安石去世,宋神宗也駕崩,司馬光終于當上宰相。他馬上把這件陳年舊案翻了出來,重新裁決,按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云絞刑。本來只是一個看著不起眼的小案,卻引發了中國歷史上的律法大爭論,涉及到自首如何判定、如何處理,更牽扯了北宋朝廷的新派與舊派之爭,因此直到今天,這樁案子仍然屢次被人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