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李文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已有十年,廣州在今年啟動了對該條例的修訂工作,11月19日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中仍保持了此前的養犬管理費征收標準。廣州為什么不能采納此前各方提出的“免征養犬管理費”建議?相關部門表示,主要是基于立法導向的考慮,要通過行政收費來體現目前要約束養犬不文明現象的管理方向。
養犬管理費征收標準仍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
本次修訂草案中,養犬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是否變動,是各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此前,相關政府部門、市民都提出過“免征養犬管理費”的建議,以提高養犬登記率。從11月19日提交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來看,養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并未改動,仍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征收標準”的表述。
為什么修訂草案中沒有納入免征養犬管理費的建議?市司法局立法一處負責人介紹,這主要是從立法導向的角度考慮的,“我們前期征求意見的時候,接收到兩種意見:養犬的人認為不要收、提高登記率;而不養犬的人認為,不但要收而且要提高收費標準。立法中到底怎樣考慮,就要看立法的導向”。
該負責人說,目前現實中的情況是,養犬行為中存在不少不文明現象,對不養犬的人形成了困擾,而養犬行為實際上也存在對一些公共資源的占用,“所以,從現實來看,是需要保留養犬管理費的,需要通過行政收費來調節管理方向”,但同時,也“留了個口子”,即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征收標準”,這樣,政府就可以按程序調整具體的征收標準。
修訂草案加大了對不用犬繩致犬只傷人行為的處罰規定
保留養犬管理費的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加大了對不用犬繩致犬只傷人行為的處罰規定,如,“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用犬繩牽領,或者未遵守本條例其他規定,導致犬只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沒收犬只,并對養犬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上述負責人介紹,罰一萬元這個處罰力度是按照對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上限來設定的,“考慮到養犬不文明行為中最惡劣的就是這個,養犬人除了要擔民事責任,還增加了行政處罰,要沒收犬只同時處以罰款,增加了違法成本,另外還增加了對故意傷人情況的規定”。
有市民提出,除了傷人行為要罰,遛狗不栓繩的行為本身就該罰,建議對不栓犬繩行為也加大處罰力度。實際上,此前條例和本次修訂草案中均有對不栓犬繩行為的處罰規定: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這個程度的處罰并不算重。該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主要考慮到執法方便,因為罰款在200元以下是可以使用簡易程序的,超過200元的罰款就要啟用一般程序,流程更為繁瑣。
編輯:任國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