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15:00 時 ,因開發商沒有兌現“首付8萬送8平米入戶花園”的承諾,兩名業主將開發商訴至法院。開發商表示,送花園的優惠期已過,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用其他優惠代替了贈送花園的優惠。在兩名業主相繼勝訴后,日前有180名業主將開發商赤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訴至內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法院,案件將于11月29日開庭審理。
下午,《民主與法制法制》李蒙主任首先介紹說:吳某、滕某某與中天公司房屋買賣糾紛研討會,是民主與法制網關注的一個研討會。今天請到了法律出版社應用分社的戴偉社長給我們主持。今天有民主與法制網、華星衛視在錄像,還開通了抖音的直播號,是2192664173,將來微信群也可以看抖音的錄像,現在直播只能在抖音里看。會議由戴偉先生給我們主持。
今天參加研討嘉賓的有:青鋒,中國行政法學會顧問、原會長,原來是國務院法制辦行政立法的領導。黃振中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原腳掌、教授博導。張中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博導。紀格非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導。 王雷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導。 譚柏平教授,是北京工業大學法律系的副教授。還有與會的各位律師朋友: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志民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李遜律師。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張建鋒律師。
此案的案卷材料顯示,中天公司為赤峰市元寶山區平莊御龍灣小區項目的開發公司。2011年11月,中天公司在《赤峰億翁廣告》上刊登內容為“首付款8萬元+送8㎡入戶花園,提前入住御龍灣”的廣告。2011年12月,中天公司不再采用開盤早期“贈送8㎡入戶花園”的營銷方式。2011年12月16日起,該公司將售房廣告變更為:“首付8萬元,中央景觀多層,全城發售。”附宣傳語提示:“預知活動詳情,請到御龍灣營銷中心咨詢。”
2015年,業主吳某將中天公司訴至法院,其表示自己在看到“首付款8萬元+送8㎡入戶花園,提前入住御龍灣”的廣告后,于2013年6月簽訂購房合同。2015年3月3日,吳某從測繪公司了解到,御龍灣小區“入戶花園”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并計入各戶套內面積,即產權面積中包含“入戶花園”的面積。 吳某表示,中天公司宣稱的贈送,實際上是按照面積收取了房款,因此起訴要求返還“入戶花園”部分的購房款和相關利息。中天公司表示,優惠廣告是階段性的,廣告下方標注了“詳情到售樓中心咨詢”。而且吳某的購房時間也不在廣告發布期間內,對吳某的具體優惠政策,已經體現在了購房合同中。2015年,業主滕某以同樣的理由提起訴訟。
案卷材料顯示,吳某與滕某起訴開發商的案件,先后經歷了法院一審、二審以及法院的再審,其間還涉及檢察院的抗訴。業主吳某的案件2016年3月,赤峰市元寶山區法院判決中天公司敗訴,吳某勝訴。一審法院認為,中天公司發布的廣告中刊登了“首付8萬+送8㎡入戶花園,提前入住御龍灣”的內容,對吳某的購房意愿及房屋價格的確定產生了重大影響,故應認定該廣告性質為要約,該內容雖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同年9月12日,赤峰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中天公司勝訴,吳某敗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首付8萬+送8㎡入戶花園”并非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中天公司發布廣告時間為2011年11月,而吳某購房時間為2013年6月,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購房時仍可享受贈送8平方米入戶花園的優惠政策。
2017年6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指令赤峰市中院再審本案。2017年9月15日,赤峰市中院再審判決中天公司敗訴,返還吳某“入戶花園”部分的購房款及相關利息。2018年2月12日,赤峰市檢察院認為上訴再審判決錯誤,決定支持中天公司監督申請,并提請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進行民事監督;同年11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不支持中天公司民事監督申請。業主滕某的案件中,其在一審和二審遇到的情況與吳某相同,即滕某一審勝訴,二審敗訴。但內蒙古自治區高院于2017年3月10日駁回了滕某的再審申請。2018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支持滕某的民事監督申請。同年12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裁定提審本案。今年10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判決中天公司敗訴,返還滕某相應購房款和利息。
吳某與滕某勝訴后,和兩人同小區的180戶業主于今年10月23日將中天公司起訴至赤峰市元寶山區法院。上述業主認為自己享有“贈送8㎡入戶花園”的優惠活動,“入戶花園”的面積不應計入產權面積中,業主們要求中天公司返還相應購房款及利息,180戶業主繼續起訴開發商,案件將于本月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