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鄭州市規范城市客運行為若干規定》宣傳貫徹工作動員會召開,對城市客運行為工作提出明確具體要求。據了解,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所規范的客運行為是指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及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的經營服務行為。
規定指出,從事客運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客運經營。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禁止巡游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涂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車。未經許可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扣押車輛,責令停止經營,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發現非法客運車輛,可撥打交通熱線12328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鄭報全媒體記者 張倩 實習生 董夢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