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陽新法院法官王紅玲將調解現場搬到了當事人家中,在行動不便的當事人的病榻前開展案件調解工作。
2015年,女方柯某經人介紹與男方盧某戀愛并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雙方因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爭吵而感情破裂。2018年,柯某起訴離婚被駁回后,便與盧某鮮有聯系。日前,柯某再次起訴來院,請求離婚。
11月20日下午,本該出庭應訴的盧某未按時到庭參與庭審,法官便通過電話詢問盧某相關情況,得知其因交通事故臥病在床,無法正常到庭參加庭審后,遂主動將司法服務送到盧某家中。
調解過程中,男方要求,如果離婚,那么孩子歸其撫養,女方不用支付撫養費的同時,也不能探視孩子,女方則堅決不同意。鑒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復合可能,為了盡可能降低夫妻離異對孩子造成的傷害,法官耐心幫助雙方分析利弊,通過釋法理、擺道理、講情理,引導雙方從讓孩子能夠更為健康成長的方向上考慮,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盧某同意與柯某離婚;女兒由盧某進行撫養,柯某每個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直至女兒成年;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雙方各自承擔。
從主動將司法服務送至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家中,到引導雙方充分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和平解決矛盾,法官的細致、溫情贏得當事人的一致贊譽。案件雖小,但點滴司法溫情卻無一不彰顯法院人司法為民的初心與使命。
(來源:陽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