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寫游記寫得最好的是《徐霞客游記》,為徐霞客同志在游歷祖國大好河山之后所寫,可惜天不假年,要不他會游歷更多地方、寫得更多更好,為我們留下更為豐富的寶貴精神財富。
但必須注意的是,徐霞客是在辭去公職之后,憑著一顆熾熱的愛國之心,在自費旅行途中寫下了旅游漫筆的不朽名篇,同時,《徐霞客游記》能得以最后完成,必須感謝他家人無私幫助和沿途旅游愛好者和社會各階層群眾的資助。
作為公職人員,其工作重心在工作上,這既是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約定,也就是說,在工作時間范圍內,工作就是工作,只能談工作之事,做工作之事,開工作之會,寫工作之文,而不能偏離這個準心,在工作時間去干其他的事情、去無關的場所、會見無關的人,這是鐵規、紅線,任何公職人員都必須牢記。
光明網于近日報道了一篇關于遂寧某公務員工作日旅游超30天的網帖引發熱議。網帖稱,“遂寧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某公務員2019年3月以來,多次在微信朋友圈、A計劃聊天群、看遂寧微信公眾號發表自己長時間外出旅游日記。今年以來,三次出游時間長達50天,在工作日出游超30天 ”,足矣見得,咱們公職人員的一舉一動,都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媒體監督之下,都需要謹言慎行。
“工作日”“超30天”“旅游日記”“多次發表”,這是舉報貼中重磅的幾個關鍵詞,透過這些關鍵詞,讓我們可以猜測到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該公職人員平時出差多,把出差當成了旅途或者順便去旅游了一趟,熱愛生活的心態不錯,精力十分充沛;另一方面,該職員是或是在工作時間請假出去旅游,順便在網上曬了自己的照相技術和游記寫作技巧。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出差中順便照的照片、寫的游記,屬于工作時間干了業余愛好,屬于部分不務正業的體現,應當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下不為例;如果是第二種情形,就另當別論了。
顯然,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按工齡積累的休假時間每年為0--15天、每周還有2天的休假時間,在休假時間內到處旅游無可厚非,但在工作時間外出旅游就不對了,是公務員的就違反了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是事業人員的就違反了事業人員管理規定,在工作時間內請假去旅游、休閑的,違反了干部人事規定,應該屬于曠工行為或者說是短期內“吃空餉”現象,對于這樣的行為,理由受到組織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查處。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在上班時間外出游玩,不管有沒有請假都不應該,都超越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對于自己的行為沒有感到絲毫的內疚,反而發旅游日記和照片到各類網站、微信群,是對法律法規的公然挑釁和藐視,是對其他遵紀守規公職人員的譏諷和蔑視,這就完全不應該了,無疑是一封自撰的、有事實有圖片有真相的舉報信。作為一名遂寧市發改局的干部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素養為何如此低下,部門干部的管理工作倒是值得當地認真檢視。
“一年三次出游,時間長達50天”經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留言后,立即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如潮的批評聲音,不得不說,這個影響是惡劣的。足矣見得遂寧市發改局對于系統內干部的管理異常松散,進一步說,該部門或許不止于一人在短期內呈現“吃空餉”行為,還值得一查。
也不得不說,部門管理松散或者放任干部,是造成干部上班期間到處游走的重要原因,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該深刻反省,這事不能賴到臨時工頭上。
“超30天的工作日游記”,經報道后,還真成了一封自撰的舉報信,相關部門稱:“網友反映情況部分屬實,已對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等處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得個處分是應該的,也是咎由自取。
但我們回過頭來想,如果該部門早管理、早處理了違法違規行為,根本不會有今天轟動全國的負面新聞發生。正是因為部門一崗雙責履行不到位,對一些“勞苦功高”“資歷很老”“級別很高”的干部“高看一眼、厚愛三分”,才導致了這些干部的放任自流、目空一切、吃空餉等問題發生,這個教訓足夠深刻,或許還沒有引起其他地方重視。(杜才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