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醉酒后開車不算醉駕,這是被浙江省所明確界定的。
該《會議紀要》明確: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既然在小區內醉駕不是醉駕,那么酒駕當然也應當是酒駕。
此處不討論這條規定是無視小區內居民特別是老人、孩子的安全,而是這樣的規定會被酒駕者所利用。
近日,在山東濟南,就有酒駕男公然指責交警不該在小區內查處酒駕。這是怎么回事呢?
11月6日,山東濟南,天橋交警大隊民警在新黃路查酒駕時,一名騎摩托車的男子發現交警后,立即往旁邊小區里逃跑,可是剛進小區,就被民警給攔下了。
民警將涉嫌酒駕的男子帶上警車,問其姓名及相關證件時,男子果斷拒絕,說沒有,什么證件都沒有。
這名男子對警察抓他很不滿意,他說他騎車的地方不是馬路。然后,在詢問時男子說,他曾經在2015年時因醉駕被吊銷了駕照,還判處了拘役,這是他第二次酒后開車被警察查到。
交警讓男子進行酒精吹氣測試,男子開始并不配合。可是吹了之后,卻吹出了一個醉駕:161。
交警還問該醉駕男子有孩子沒,告訴這名醉駕者,被判處刑罰是會給孩子造成一定的影響的。男子表示,他知道。
可是,接下來,男子多次表示對警察的執法非常不滿,表示交警不應該在這里查處酒駕。
男子多次對交警說,這是小區,不是馬路(注:字幕配錯了,哈哈),交警不應該在小區內查酒駕。
對于吹出醉駕,他則表示無所謂,自己是運氣背,不就是進去幾天嘛。
看來,這個男子對浙江省的規定了解的挺多的啊!
對于小區內醉駕不是醉駕,你怎么看呢?對于酒駕、醉駕,交警是否應當追到小區執法呢?
請留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