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克塞縣法院法官成功調解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使得瀕臨破裂的親子關系得以修復。
在該起案件中,原告系姐弟兩人,原告母親與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初協議離婚,原告倆姐弟跟隨母親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離婚后至今,被告王某僅支付了兩個月的撫養費,之后再未支付過倆姐弟任何費用。隨著倆姐弟年紀漸長,開支也漸增,僅依靠母親打工的收入已無法負擔倆姐弟的開支。原告母親帶著倆姐弟曾多次找被告王某協商撫養費問題,但被告王某一直以孩子隨女方生活,兩人已離婚,自己已有新的家庭為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倆姐弟一紙訴狀將父親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付清拖欠的費用,并于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
對于這樣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從維護家庭親子關系方面出發,法官一般都會盡力調解,以挽救父母子女之間岌岌可危的親情,這次也不例外。承辦法官從家庭倫理入手,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被告王某進行了耐心勸解,勸說被告由于父母破裂的婚姻對孩子的傷害本來就大,如若再因為撫養費的糾紛惡化父子關系,對倆姐弟的傷害則會更深,同時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王某作為父親應承擔的責任,雖與前妻婚姻解除,但撫養責任也不能因此而推卸,拒付撫養費不但會惡化親子關系而且對王某新組建的家庭也會有影響,如若倆姐弟時常因撫養費的問題去王某新家庭鬧騰,有可能會激發其與現任妻子的矛盾,引發新的家庭矛盾。
經過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及分析勸解,王某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表示由于自己的婚姻失敗而記恨前妻,拒付撫養費不但愚蠢而且也違法,遂同意接受法院調解,簽訂調解協議,同意每月支付1500撫養費給倆姐弟,并當庭支付了拖欠兩萬多元撫養費。調解結束后,被告王某當即表示要盡自己最大能力給予姐弟兩父愛。
法官說法: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一直是我國法律關注的重點,為了確實保障父母離異的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婚姻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父母雙方婚姻雖解除,但是對未成年子女該負擔的法律責任仍是不可推卸的,希望父母雙方應當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妥善處理好子女的撫養問題,為子女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切莫因父母離婚造成更嚴重的二次傷害!(火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