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綜合報道】大批暴徒曾于6月26日圍堵香港警察總部,其中一名43歲無業游民當時噴污警署玻璃門,還向警員吐口水。據港媒報道,他25日承認襲警、刑事毀壞、非法集結等三項罪名,于26日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并須賠償警方1670港元維修費(約合人民幣1500元)。對其吐口水行為,法官斥責:骯臟、污穢、卑鄙且傳播細菌。
綜合香港《星島日報》等媒體11月26日報道,案件案情顯示,有數以千計的激進分子6月26日晚上占據香港軍器廠街一帶,晚上近23時,有8至10人用障礙物堵塞香港警察總部東翼側門。有視頻拍攝到,有人遞膠索帶給被告吳某,被告戴上口罩綁路障,其未戴口罩時的畫面被拍下。
其后,在場的一位麥姓高級警司嘗試移走側門路障,但遭被告吐口水,麥隨后退回大樓內。另有視頻拍到暴徒用雨傘拍打及扔向警方,警察攝錄隊及監控視頻拍攝到被告與其他暴徒沖擊警方,并在警察總部主入口的玻璃門及玻璃屏上噴漆。
案件26日審理時,關于被告向警察吐口水襲警的罪行,辯方聲稱當事警員當晚曾踢路障,而被告當時正在捆綁路障,手被踢中,食指感到疼痛,“痛一痛彈起身”,是在受刺激的情況下吐的口水。
但法官表示,控辯雙方承認的案情中沒有列出此情況。控方播放警方及新聞片段顯示,被告起身后兩度指向警員再吐口水。片段中有人在一直叫罵,被告雖然否認曾指罵警察,但控方陳辭稱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口供矛盾,質疑如果他食指疼痛為什么沒查看傷勢,難以置信其當時的動作不是在粗口指罵警察。
法官則表示,警員當時有可能踢中被告的左手,但被告沒察看傷勢,更用左手拉下口罩再吐口水,其認真吐口水的行為就是為了表達不滿。
法官批評,被告吐口水的行為骯臟、污穢、卑鄙,還傳播細菌,是對執法人員的挑戰,有侮辱及挑釁性,法庭不可姑息。
就非法集結一罪,法官判刑時提到,根據案例,如果參與非法集結時涉及暴力,須判處威懾性刑罰以儆效尤,防止其他人以身試法。
法官判刑時還提到,本案案發時多人聚眾斥罵警方,當警方移開鐵馬時有人更以傘擊打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被告與其他暴徒使用暴力的唯一目的是要癱瘓警方的部分執法功能,直接沖擊法治,他們此舉有與警方發生沖突的風險,明顯意在造成混亂。
在案件26日宣判時,辯方遞交兩名立法會議員的求情信,辯方律師求情稱,被告4歲時父母離異,父親為退休警員。因曾被父親的女友曾用鎖鏈鎖著,被告11歲至15歲期間曾獲兒童保護令,一直有接受社工、心理輔導。辯方還稱,被告17歲曾犯案,但其所犯案件性質不太嚴重,犯案頻率越來越少。
不過,控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有36項刑事紀錄,其中4項與襲擊有關。法官也表示,被告近10年曾參與勒索、串謀詐騙、車內盜竊的罪行,“都不輕微”。最終,被告被判入獄10個月,賠償警察總部維修費1670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