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評論部 新聞周報
近日,在浙江經商的陳先生通過百世匯通寄出一個快遞,但一個多月后,陳先生接到工作人員來電,稱其快遞丟失。“這是客戶定做的機械齒輪,價值13000元,有發票和匯款記錄為證。”陳先生表示,快遞寄出時未保價,百世快遞愿賠1500元,令他無法接受。他曾將此事投訴至消費者申訴中心,該工作人員表示,申訴中心只能協助調解,建議他走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此次事件中的爭議不少,其背后反映的是快遞賠付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事件中快遞公司的處理方法的確有法律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未保價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快遞公司認為,陳先生未對自己寄出的快遞進行保價,按照《郵政法》的規定,按理只能獲得其所付郵費的三倍賠償,這也是很多快遞公司在快件丟失損壞時普遍采取的做法。
一些網友表示,貴重物品發普通快遞,本身就有極大的丟失和損壞的風險,且還不對快件保價,這是一種僥幸心理,快遞公司依據《郵政法》賠付沒有問題。也有網友認為,顧客把東西交給快遞公司,就是一種信任,《郵政法》中的規定只是為了明確賠付標準,不應該成為快遞公司用來規避賠償顧客損失的借口。而現在的快遞業務大多都是按照距離和重量來計算運費,不把貨物本身價值納入運輸費用和運輸方式的考慮之中。所以,一旦未保價的貴重快遞丟失或損毀,按《郵政法》的規定,消費者就得承受相當大的損失。
但在類似情況下,也有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或者消費者協會維權。依據《合同法》,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此條例下,消費者可以要求快遞企業賠償與實際承運物品價值相同的價格,并且有不少消費者取得了相應賠償。
快遞企業希望按照《郵政法》賠償,消費者更傾向于選擇《合同法》,也有很多快遞企業在自身的服務協議中也規定了相應的賠償條款。面對三重賠付標準,快遞企業和消費者雙方往往難以達成一致。
因此,應該明確賠付標準,按照統一的標準來實施,防止快遞企業在賠付問題上“踢皮球”。一方面,這樣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提高快遞企業對快遞的管理和保護意識。另一方面,確立一套標準的賠付體系,設置賠償限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快遞企業,使之不至于經受太多損失,同時盡量減輕一些人惡意索賠對企業造成的損害。
同時,消費者也要對所選擇的快遞服務做好風險評估。寄送貴重物件,最好選擇保價服務,或選擇針對貴重物品寄送的快遞服務,以減輕意外情況所造成的損失。
文字:易紫君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編輯:鄭欣蔚
原標題:《快遞保價引紛爭,賠付標準需明確 |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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