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海法院化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李伯從1994年起,入職南海區某五金廠、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25年,公司卻一直未跟其購買社保,而李伯還在工作中受傷,協調無果后,他遂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在南海法院法官的調解下,李伯獲得5萬元的補償款。
工作25年未買社保,申請仲裁未被受理
1994年1月,李伯入職南海區某五金廠,2008年12月離職。此后,就職于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因勞動糾紛,李伯起訴了上述2家公司。李伯稱,南海區某五金廠與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是關聯企業,2家公司在其任職期間,沒有為其依法繳納社保。
同時,李伯在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他一直與用人單位協商溝通,希望用人單位能夠幫助其購買社保,并支付受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及受傷待遇,但溝通未果。
隨后,李伯向佛山市南海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由于李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仲裁委員會未能受理。
李伯想到自己已為單位工作25年,因單位沒有為其購買社保,導致他無法享受社保待遇,加上單位態度較差,李伯來到法院起訴時內心充滿委屈。李伯向法院起訴,要求南海區某五金廠及其負責人、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以及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法官協調下,公司同意支付5萬元
承辦法官接案后,考慮到當事人李伯家庭經濟困難,情緒不太好等案件情況,立即聯系李伯,主動安撫當事人。同時,聯合法律援助處等部門,協助李伯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承辦法官一邊對態度強硬的用人單位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一邊對勞動者做好心理勸導和情緒疏導、分析利弊,逐步縮小雙方的分歧,軟化了雙方固執的態度。
最終,當事人雙方放下成見,握手言和。南海區某五金廠及其負責人、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向李伯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勞務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爭議款共50000元,分四期履行完畢,南海區某五金廠及其負責人、南海某金屬制品公司,當庭履行了10000元,案件最終得以調解結案。
有能力卻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最高獲刑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采寫:南都記者劉軍艷 通訊員鄧恩明、林嘉和
編輯:楊韻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