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墊江縣人民法院對縣檢察院以惡勢力犯罪團伙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某、鄭某、吳某等7人三案依法集中公開宣判,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胡某等7人八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胡某表示上訴外,其余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初,吳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1(三人作案時未滿十六周歲)等人先后認識了被告人鄭某,在交往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鄭某為首,以吳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1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2017年5月至10月,鄭某團伙實施了1次聚眾斗毆、1次故意傷害的犯罪活動,1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活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2016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陳某及甘某、黃某、李某、左某、張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經人介紹先后認識了胡某,在交往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胡某為首,以陳某、左某、李某、張某、甘某、黃某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期間,胡某團伙實施了2次聚眾斗毆、1次尋釁滋事、1次故意傷害的犯罪活動,1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活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鄭某團伙、胡某團伙均系惡勢力犯罪團伙成立。
被告人鄭某、胡某、陳某、甘某、黃某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鄭某、胡某、陳某均系持械聚眾斗毆。
被告人胡某、陳某、甘某、黃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胡某、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被告人鄭某、吳某、金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釋法
一、什么是惡勢力犯罪?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二、為什么將本案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一)鄭某團伙、胡某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以鄭某為首,團伙成員有吳某、金某、江某、江某1、朱某,該團伙長期糾集在一起,有一定的紀律規定;胡某團伙以胡某為首,團伙成員有陳某、李某、張某、左某、甘某、黃某,該團伙平時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有紀律。二團伙具有惡勢力的組織特征。
(二)鄭某團伙實施了1次聚眾斗毆、1次故意傷害的犯罪活動,1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活動,鄭某、吳某共同參與實施了該三次違法犯罪活動,且鄭某均起組織、領導、指揮的作用;胡某團伙實施了2次聚眾斗毆、1次尋釁滋事、1次故意傷害的犯罪活動,1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活動,其中被告人胡某、陳某共同參與實施了1次聚眾斗毆、1次故意傷害、1次尋釁滋事、1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且胡某作為糾集者在四次違法犯罪活動中均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二團伙具有惡勢力的行為特征。
(三)二團伙均系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二團伙均具有惡勢力的危害性特征。
綜上,胡某團伙、鄭某團伙均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原標題:判了!墊江兩個惡勢力犯罪團伙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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