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3日,河南信陽的孫女士在小區(qū)門口阻攔了與男童相撞后試圖離開的同小區(qū)老人郭某,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在郭某不斷辱罵孫女士后,孫女士選擇報警,5分鐘后郭某倒地死亡。60天后的11月21日,孫女士收到了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 與孫女士一起作為被告的還有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河南省蘭庭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死者家屬要求被告賠償原告402647.54元。
死者郭某家屬索賠40萬沒有任何道理,孫女士完全可以拒賠。
首先,郭某是有過錯的,其過錯有三:
1、郭某撞人
郭某在小區(qū)內騎車將男童撞傷,他是有一定責任的。
2、郭某逃逸
郭某撞人后應當及時處理事故,不應當逃跑。
3、郭某罵人
郭某被孫女士阻攔后,又開口罵人,這是蠻不講理的表現(xiàn)。
其次,孫女士的做法正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郭某人駕車將男童撞傷后逃走,孫女士進行阻攔,這也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當郭某人又開口罵人的時候,孫女士并沒有還口,而是采取報警的方式。
孫女士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正確的,沒有任何過錯,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最后,郭某人的猝死是由于郭某人身體原因造成的,其身體有病,這是內因;而又自己犯錯誤情緒激動,這是外因。
無論內因和外因,都是由他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別人是無關的。所以其家屬要求孫女士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至于要求小區(qū)物業(yè)進行賠償,那就看小區(qū)物業(yè)在管理上有沒有責任了。
當然孫女士作為當事人,也可以在人道主義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償,安慰一下家屬也是應當?shù)摹?/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