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了男方要賠償嗎
根據我國,女方在,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為,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但是此規定也不是絕對的。有如下情況是,法官可能會支持男方在期間起訴:
(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是因為女方有自己的過錯;是因為這時已經不存在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的情況;是因為這時女方已經不是處于弱勢地位,相反,男方處在弱勢地位;是綜合雙方情況,最好地保護弱者利益的結果。
(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三)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二、懷孕的標準
女方得到賠償的多少,不是因為在懷孕期間還是不在。賠償要看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若無,一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若另一方為了早點離婚,愿意補償或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其主要由:、、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構成。
三、離婚賠償的條件
(一)一方或者與他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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