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離婚時,夫妻雙方育有兩個子女的也比較常見,協商各撫養一個或者法院也可能會判決各撫養一個。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撫養費怎么支付?是相互不支付,還是仍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不少人對此有些疑惑,下面筆者說說相關的法律問題。
從法律上來說,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夫妻雙方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義務。因此,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撫養,并不能作為確定撫養費的依據,對于有兩個子女的,雙方各撫養一個的,實務中撫養費按下面的情形來考慮:
一、夫妻離婚后,雙方經濟條件相當,子女的年齡相當,撫養費開支大體一致的,這種情況下各撫養一個子女,相互不再支付撫養費。
二、如果一方的經濟條件明顯優于另一方,或者子女的撫養費開支并不對等,這樣即使各撫養一個子女,另一方也可以仍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差額。
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各撫養一個子女,相互不支付撫養費的,特殊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出現重大開支的(例如,突發某種重大疾病),就重大開支部分,仍然可以要求分擔。
其實,撫養費確定多少,是以子女的實際基本需求來定的,撫養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存在相互不支付撫養費、或支付一部分撫養費等情形,這要根據父母一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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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鳳起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04年2月13日辦理了結婚登記,于2005年11月23日和2007年11月6日分別生育了兒子陳某丙和女兒陳某乙,均在被告戶籍所在地讀書。原告在會計師事務所上班,每月很少回家,被告經常在外面混女人,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原告與被告的兒子陳某丙歸被告撫養,女兒陳某乙由原告撫養;原告與被告購買的房產歸原告所有,北京現代車輛歸被告所有;被告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50000元。
被告陳某甲答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不同意兒子由我撫養,女兒由原告撫養;不同意房產歸原告所有,房子是給小孩的;不同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0元。雙方結婚已經十年,兒子是親生的,女兒是抱養的。房子和車輛是雙方共同購買,是婚后財產。
雙方夫妻感情很好,婚前雙方認識沒多久結婚,婚后感情很好,雙方有一些家庭矛盾,原告對被告上網聊天而發生矛盾,被告除了上網,沒有其他愛好。原告稱被告出軌,但這是網絡上的事情是虛構的,沒有事實根據。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被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仍然分居。現原告再次起訴,經法院調解仍堅決要求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對于其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
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因原告及被告均要求婚生子陳某丙和女兒陳某乙的撫養權,法院酌定陳某丙由被告撫養,陳某乙由原告撫養。雙方經濟條件相當,子女年齡差距不大,基本開支相當,法院酌定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待有實際撫養費支出差距時,可以另循途徑解決。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平均分割。原告主張該房產的所有權,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應補償被告該房產凈值410237元的一半,即205118.5元,該房產的剩余貸款及房產產權變更所需的一切費用由原告承擔。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名下價值為70000元,該車由被告所有,該車的貸款由被告承擔,被告補償原告車輛價值的一半,即35000元。
判決結果
綜上,判決如下:準予原告楊某鳳與被告陳某甲離婚;婚生子陳某丙由被告陳某甲撫養,婚生女劉晉玉由原告楊某鳳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房產歸原告楊某鳳所有,被告陳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楊某鳳辦理該房產的產權變更手續,原告楊某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被告205118.5元,該房產的剩余貸款及房產產權變更所需的一切費用由原告楊某鳳承擔;車輛歸被告陳某甲所有,該車的剩余貸款由被告陳某甲承擔,被告陳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原告楊某鳳35000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被告共有兩個子女,雖然原告主張兩個子女均由其直接撫養,但是法院根據情況,判決各撫養一個,并且由于雙方經濟條件相當,子女年齡差距不大,基本的撫養費開支相當,因此法院判決相互可以不支持撫養費。同時法院也表明了,如果開支差距加大的,可以再另行主張,也就是說撫養費以子女的實際需求為前提,現在確定了并非一層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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