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截圖
這兩天輿論又把華為推到風口浪尖上,一名離職華為員工因一筆30萬元的離職賠償款反成“敲詐勒索金”,從而遭到251天拘留。應該慶幸的是檢察院沒有對此案此案進行公訴,認為公安機關辦理此案不合符起訴標準。這件事距離冤假錯案可能僅一步之遙,如果檢察院把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的案卷粗糙對待,走個形勢作出一份起訴意見書,報到法院等待開庭,這位員工恐怕是兇多吉少。
李洪元于2005年入職華為,2018年1月離職。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意見不一,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
2018年3月,李洪元過去所在部門的秘書,通過私人賬戶向其轉款304742.98元(稅后金額,交易摘要為“離職金額補償”)。
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但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被釋放,總共被羈押了251天。
此事被媒體曝光后引發無數關注,看似這件事情已經過去了,但這件事真的過去了!當初報案的是誰?明明是離職補償金,為何要通過私人賬戶轉款,最后又報警敲詐勒索,這一系列操作是不是有意為之,惡意使人受到刑事指控,這法律上這應該是一種涉嫌犯罪行為。
如果不是檢察院最后依法依規,堅守法律底限和道德良知,這個社會恐怕又會多一個冤假錯案。作為一個個體總是脆弱的,既然是離職補償金,給了在報警,可見,以私人賬戶來給這筆錢本身就是惡意為之。否則說明什么?一個公司基本起碼的財務管理規范在哪里?可以用私人賬戶來發放離職補償金,給錢后在報警敲詐勒索,不是惡意做籠子?還有什么好的解釋!
然而,誰去對這起案件進行徹底排查,把涉嫌做籠子的人全部徹查,證據確鑿的走司法程序送上被告席。離職補償本身有法可依,談不攏可以訴諸仲裁或法院,既然雙方談攏了,給錢就算完了,給錢在報警,這種不僅僅有駁于起碼的道德誠信,更是嚴重違法。
一個員工在單位工作十幾年,離職賠償理應有法可依,30萬元的離職賠償金是如何由私人賬戶進行發放?難道華為的財務管理如此混亂不堪!這筆30萬是如何進入部門秘書私人賬戶?這筆錢究竟是不是華為的錢,如果不是華為的錢,部門秘書何以自己拿30萬給離職員工發離職賠償金,如果是華為的錢,華為的誰把這筆錢打到部門秘書私人賬戶上,為何不直接將錢打入離職員工賬戶,這中間周轉的目的和意義在哪里!其財務管理制度讓人質疑。
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明眼人一看就會發現疑點很多,如果不是刻意做籠子,怎么去解釋中間一系列疑點!這種勞資糾紛給錢在報警,無論從什么角度,喪失了基本的道德和良知,認為不合適完全可以不給,給了就等于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