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書樂
圍繞華為前員工李洪元因離職賠償金問題遭遇251天拘留一事的輿論持續發酵。
根據李洪元的自述,從2005年起他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工作了12年。2018年初第7次合同到期后,華為決定不再與其續約,雙方商談后確定,公司對其以“2N”的標準進行離職補償,補償總金額30萬余元。
但正是因為這筆“離職經濟補償金”,李洪元被告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51天。不過,最終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起訴,并對李洪元予以國家補償10萬余元。
網易“暴力裁員”事件剛達成和解不久,因為李洪元事件,華為也被卷入了輿論風波。
華為2日晚間作出回應: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并基于事實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對此,《國際金融報》記者蔣佩芳和書樂進行了一番交流,貧道以為:
在離職過程中,一些非常規的手段,很容易演變成過界。
在許多糾紛的處理過程中,言語、舉動的不當或意義引申,都很容易被另一方解讀出不一樣的意思,最終從一次正常的變動,變成一個特別事件。
在離職中,此類事件還屬罕見,而在維權中,類似交涉變勒索的情況就不罕見了。
有解讀認為,在職期間曾有內部舉報舉動的李洪元,所以才在離職中遭遇了某些“麻煩”。
但愚以為,有舉報行為和被針對,是李洪元事件里的一個關鍵點,但無法判斷是否被惡意構陷。
關鍵在于,他在離職的過程中,是否有“過界”行為。
至于該事件引發部分輿論認為“普通的人事離職,有能力、有意識保存證據難道要成為個人自保的必備技能?”,愚以為:
一般意義上,離職過程都比較簡單和常態,不存在保存證據的問題。
但近期華為、網易等出現的“離職事件”中,最關鍵的是離職人本身有“特殊性”,而使得其離職的結果,變成了社會關注焦點。
走合理的離職程序、給予合理的解約理由,是每一個企業應該也應盡的義務。如果上升到職員有意識存證,則跳出了正常的離職范疇。
給予員工一個言之有物的離職原因回復,而非簡單粗暴的一紙標準化離職通知,或許是未來企業文化中需要構建的一個環節。
而在李洪元事件已經上升到公共輿論話題的今天,華為給出一個說法,是必須和必要的。
張書樂 人民網、人民郵電報專欄作者,互聯網和游戲產業觀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