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最重要的是提高了資源配置的效率,把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簡單說就是我擁有一樣東西,但自己用的時間不多,在我不用時,別人也能用,從這個角度說,共享停車位確實是一種共享經濟,各行各業的閑散資源都可以借助互聯網,通過共享經濟模式,提高使用效率。
但小區相對來說是一個比較獨立的空間,業主可能更在意的安全性,在共享車位面前就會形同虛設。車位一旦被共享,當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小區的安全管理問題該如何解決。尤其是當外來車輛在小區內發生剮蹭,或是事故時,小區道路不屬于公共道路,在法律上處理起來可能也較麻煩,這該如何協調解決?
最近,上海一家小區火了!
魔都小區停車有多難?
有時能硬把一條路堵死!
上海的一個小伙伴
買車好幾年
車都沒進過“家”
怎么辦
誰讓上海的小區停車位
“僧多粥少”
就在這種情況下
閔行萬源城尚郡小區的居民發現
小區的停車位被外面人“共享”了!
據居民反映,自從裝上“停簡單”智能系統后,車位信息就上了同名的App。
據了解,該系統和App同屬北京“停簡單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公司據說是致力于“提高車位利用率、推動城市共享停車”。
但這樣的話大量外來車輛可以通過App引流至小區,再通過自動識別車牌無障礙進入。
“小區豈不是成了公共停車場?誰允許‘停簡單’這么做?”
App上搜附近停車場,“上海尚郡”在首位,新聞坊記者隨后來到萬源城尚郡,小區在西、北兩面各設有一個車輛出入口,兩處的新道閘上都有“停簡單”字樣。
記者隨后打開該App,以“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為關鍵詞搜索,App即刻列出附近停車場,“上海尚郡”排在首位,還附有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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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址、開放時間、免費時長、封頂價格、總車位數和車場類型等信息及各時段收費標準。
對此,居民們憂心忡忡:
App將車位詳細信息公開一定會有導流作用。小區停車費較低,車主更易被吸引至此。“小區里孩子、老人這么多,大量車子停進來,出問題怎么辦?”
此外,外來車輛借由App自動抬桿,不明身份的閑雜人等均可自由出入,給安全帶來了隱患。
還有居民認為
這樣侵占了業主的停車資源
居民石先生介紹,小區地下車位基本是1:1,地面僅80個車位,供訪客或業主臨時停放。“人車分流”是樓盤的一大賣點,本應寬敞、清凈的高端小區,竟成了可“長驅直入”的公共停車場,令人難以接受。
新系統運行幾天后,居民也覺得白天地面車位“變滿了”……
物業、居委均不知情,要求撤下車位信息
對于質疑,物業表示:
智能停車改造屬于“美麗家園”項目,
由街道推行,
他們不清楚具體情況。
記者走訪居委會和街道
得到的好回復也令人吃驚,
“我們從未、也不會允許住宅小區
向外來車輛開放”。
據介紹,“美麗家園”項目由閔行區相關部門統一招標選定施工單位,本次改造使用的設備是由施工方中設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采購的。
施工方隨即檢查了與供應商的采購合同,其中并未涉及共享小區停車位的內容。街道負責人指出,“這很明顯是供應商自作主張”。
隨后,有關方面目前已要求撤下App上有關內容,并向居民作出解釋。次日,記者再查看“停簡單”,已查不到“上海尚郡”的車位信息。
“停簡單”已將多個小區車位上網共享
那么像這樣
擅自公開小區車位信息是個案嗎?
記者通過App又走訪了幾個
“停簡單智慧停車場”的小區。
結果發現
多個小區也“被共享”了!
在浦東新區的龍陽花苑
記者向物業經理展示了App上的車位信息
對方極為訝異:
“從來不知道還有這個App!”
他表示:物業從未同意小區車位對外開放,
也不允許該公司將車位信息上網共享。
不過,浦東新區東方名筑的物業經理則表示:停簡單銷售人員稱可為小區免費實施停車智能化改造,但條件是將車位對外共享,停車費收益則定期打到物業賬上。由于老小區缺少維修資金,雙方一拍即合。
記者追問:
此事是否經過業主大會同意?
物業經理擺擺手
不愿多作回應。
停簡單的模式由此厘清:它或以免費安裝設備為條件,引導小區同意將內部車位對外共享;或利用掌握信息之便,暗地里將小區車位上網共享。上述種種操作,均是為達成其“共享城市車位、盤活閑置資源”的愿景。
那么被“共享”的小區,
真的可供外來車輛自由停放嗎?
記者親身體驗發現:外來車輛駛入此類小區時會被道閘攔在門外。App客服解釋說:道閘雖可自動抬桿,但有的停車場可能設置權限。
小區“車位”共享從正面看
確實能緩解停車難
但業主們有無知曉并認可
小區車位的實際情況
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也有專家表示
“目前可先行嘗試住宅小區
與周邊單位的定向共享”。
關于不合理的停車,廣州也有。
日前,廣州市招商·雍華府業主們反映,今年自家樓盤交樓后,他們突然發現小區地下停車場有一大半都是機械停車位,而且是雙層簡易式,下面的車不開走,上面的車無法進出。
機械停車位
有不少市民在公共停車場體驗過
小區里的機械停車位你見過嗎?
12月8日,涉事小區的開發商回應,小區的機械停車位都在相關部門有報備,到時將派專人來幫助業主使用機械停車位。
今年7月,小區一期陸續交房(該小區二期比一期先交房)。多位業主表示,他們去地下車庫查看后都驚呆了。
“負二和負三層幾乎全都是雙層機械車位,只有負一層有平面停車位。”
業主溫先生也坦言,之前只知道會有機械停車位,沒想到數量這么多,占比如此高,而且只是這種簡易車架的停車位。
“下面的車不走,上面的車進不去也出不來。”業主們表示,自己來這停車是因為要住在這個小區的,停車時間較長,出入時間也不固定,難道停個車還要找下層車位業主報備?業主馬先生說,自己在廣州其他小區實在很少見到這種簡易的機械停車位,一般都是在商用停車場見到,而且大都是可以橫向滑動,上下車位可以循環的。
業主們稱,如果算上機械車位,小區停車位確實能達到1:1.5的比例,但機械車位根本就無法獨立使用,他們質疑這并不能算是一個獨立車位。如果不算這些車位,小區車位根本達不到1:1.5的比例。
12月7日下午,羊晚記者來到廣州市天河區悅景路的招商·雍華府,在小區一期的地下停車庫入口,張貼了小區開發商廣州聯洲房地產公司公示的車位出售(出租)方案。
該方案顯示,雍華府一期共有住宅564套,車位數量906個,其中產權車位226個,機械車位340組(680個),本次出售產權車位226個,出租機械車位680個。其中出售車位為33萬元左右一個,未出售的車位月租價格為800元/月。公示時間為11月14日到12月13日。
當日下午,記者在一期地下停車庫負二層和負三層看到,該兩層幾乎全部為上下機械停車位,上下為獨立一組,左右有兩橫梁,上層為一受力板,整體為上下升降裝置。左右機械停車位未連在一起,下層車輛挪開上層車輛才可出入。同時,每個機械車位上方都懸掛了一個告知牌,顯示限高為上層和下層均為1.55m,限寬1.85m,限重2t。一般的SUV車型無法正常停放。
但目前,對于業主的不滿。房產公司并未做出回應。
無論是共享車位也好,或者機械車位占用行道。都涉及到小區車位的權屬問題,現在完整的法律干貨來啦!
車位權屬相關法律規定及存在問題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物權法》第74條存在的問題:
·缺乏可操作性
《物權法》第74條第1款雖然規定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實踐中如遇到業主沒有能力承擔過高的車位買賣或者租賃價格,那么業主的優先權如何受到保障并得以實現?該條第2款規定將住宅小區內車位權屬交由當事人約定,但對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情況下車位權屬及法律后果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在確定車位權屬時無法可依;第3款規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中“共有”,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共有的是車位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如何分配設置專用權的收益等法律均未說明;
《解釋》第5條雖然對《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中“首先滿足于業主需要”進行了細化,但也只是籠統規定“按配置比例”將車位以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未明確具體的比例設置。可以看出,無論是《物權法》第74條還是《解釋》第5條,都只是對車位權屬的初步規定,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沒有明確區分不同類型的車位權屬
我國的住宅小區車位可分為專有部分的車位和共有部分的車位兩種類型。但《物權法》第74條僅規定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場地的車位屬于共有,對除此之外的哪些車位屬于共有、哪些車位屬于專有未作出明確規定。故司法實踐中因車位權屬不明發生糾紛的案件大多都是針對地下車位而言的。并且,對于屬于共有部分車位的使用制度,如共有部分專用使用權制度,立法中仍是空白,大多數小區均采用將該部分車位的使用權出租給小區業主的做法。但在法律上并沒有合法的身份,具體如何操作也易引起爭議,業主權益受損后也難以展開救濟。
·車位權屬登記制度缺失
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對屬于不動產的車位進行處分時,應當對其權屬變更進行登記。但是我國關于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登記制度十分欠缺,在全國范圍內極難看到為住宅小區停車位辦理權屬登記的情況,作為不動產的停車位,無法通過登記的方式予以公示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許多開發商便以轉讓使用權或長期租賃等方式變相銷售,混淆所有權與使用權,業主無法取得真正的所有權,為車位問題留下新的隱患。
綜合整理自 新聞坊 南沙生活圈 羊城晚報 法律講壇
編輯 王曉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