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育界的巨星,廣告商的寵兒
劉翔,這個名字講出來便無須其他贅述,其知名度和影響力毋庸置疑。劉翔既是體育界的巨星,又是廣告商的常客,也是大眾眼中的熱點人物,特別劉翔經典的跨欄照和舞動國旗照片,更是深入國人的腦海。他曾經一共參加48次世界大賽,36次冠軍,6次亞軍,3次季軍,1次平世界紀錄,1次打破世界紀錄,5次打破亞洲紀錄,3次打破亞運會紀錄。當然,也有些人卻只會記得他退賽的那兩次。
隨著2015年4月,劉翔宣布退役,至今已經四年有余,但仍不時有劉翔的新聞事件報道出來,奪人眼球。這種自帶流量的體育明星,難免被一些企業、廣告商、自媒體用做營銷宣傳的素材。劉翔沒有像其他運動員一樣在體育局或各種藝術部門工作賺錢,現在似乎過著半隱士的幸福生活。但他在十多年的職業生涯中,已經積累的巨大財富足。2009年,劉翔在《福布斯》名人榜上名列第二,當年賺1.3億。據報道,在他14年的職業生涯中,劉翔的總收入為5.6億元,再加上退休收入,劉翔的廣告代言,和房地產投資,其資產不低于6億元。
二、訴訟糾紛暴增,化身維權先鋒?
截止目前,劉翔所涉民事訴訟多達近百起。根據數據來看,其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2015年劉翔退役,2016年的開始幾件訴訟,到2017年20件左右,2018年52件訴訟,2019年預計案件更多。劉翔所涉訴訟糾紛,幾乎均為肖像權糾紛(人格權),所訴侵權行為同質化較高,幾乎均為微信公眾號發布(個別為微博)的廣告文章中配有劉翔的照片或文字。
劉翔自退役后,突然暴漲的法律意識和維權積極性,值得夸贊。本文就近幾年劉翔以侵權肖像權為由主張賠償的近百起案例予以分析如下:
三、劉翔近幾年肖像權糾紛案例數據背后的法律問題
1.管轄法院
從數據看,劉翔80%以上案件選擇在上海市普陀區法院起訴,明顯偏好上海。
管轄法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劉翔戶籍地為上海普陀區,其選擇自己戶籍地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訴請于法有據。但是為什么劉翔前兩年在北京和廣東提起訴訟,又為什么大部分訴訟選擇在上海,而為什么2019年所發生的的訴訟全部放在了上海進行呢?
結合這一批案例可以看出,劉翔有幾十件是起訴電信各地分公司的批量訴訟。其中部分訴訟選擇了將微信后臺服務提供者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一并作為被告起訴,故選擇去被告所在地深圳南山區起訴。但是劉翔在廣東深圳南山區法院并未得到便宜。南山法院名不虛傳。
另外,劉翔雖有多個律師為其出謀劃策,代理訴訟,但劉翔聘請的律師多為北京市執業律師,可能是便于代理人辦案方便,所以最初如被告在北京的代理人選擇本土作戰,但結果相對來說也并不如意。
最重要的考慮,結合案例數據所反映,應該是法院最終判決肖像權侵權支持的賠償金額吧。對比北京、深圳兩地對侵犯劉翔肖像權每案僅支持幾千元不等,而上海法院判賠金額多數在2.5到5萬不等,甚至達到了10萬元,差距10倍之多。還是上海法院比較豪氣。
2.案件結案方式
結合這一批案例可以看出,劉翔所涉肖像權糾紛,僅有24.79%的案件為判決,大部分的訴訟均可以在判決前解決。
當然,前文所述,因劉翔起訴一批電信各地分公司的案件,在已有關聯公司被判賠前提下,大部分電信公司選擇妥協,予以協商解決,也是出于訴訟經濟考慮。對于其他發布微信公眾號廣告文章侵權的公司,依然不少堅持應訴,進行答辯甚至敗訴后堅持上訴,上訴案件多達20余起。此處可見實際情況是,仍有不少被訴侵權公司并不認可一審裁定或判決(主要不服的是自己侵權行為十分輕微而判賠數萬元吧)。
3.被訴侵權公司多數是知名企業
劉翔所起訴的公司,有恒大、萬達、電信、加多寶、可口可樂、北汽、綠地、海信、速派、海爾、騰信、新日、中聯……頗有單挑群雄的氣概。
這背后的考慮可能是,其一,被告的履行能力因素。選擇知名企業訴訟,便于執行到相應賠償。其二,被告出于訴訟經濟和社會影響,容易息事寧人。此類訴訟中大公司調解或和解的概率明顯較高,訴訟效率高。其三,這類公司的侵權行為比較容易取證,侵權主體、關聯性、廣告目的等較為容易鎖定或證明。
4.劉翔代理人的舉證
原告一般舉證為相關侵權公眾號的主體信息、侵權文章的截圖,以及對侵權文章的公證書等。
5.劉翔的訴訟請求與法院判決情況
劉翔的訴訟請求一般為三項:1、立即刪除涉嫌侵權鏈接及侵權圖片;2、被告在其涉嫌侵權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主推文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及侵權圖片使用情況(道歉內容、版面大小以及公開期間不同案件各有差異);3、被告公司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幾十萬元不等,維權成本等合理開支一萬元左右。
第一項訴訟請求一般被告收到法院通知后或提前已經刪除。第二項訴訟請求法院視情況一般會支持,主要是在原侵權媒介上刊登致歉聲明(致歉聲明須包含本案案號及侵權圖片使用情況),刊登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等。對于第三項訴訟請求,目前來看,深圳與北京兩地法院一般判決賠償金額約為2500到8000元不等,而上海法院一般判決金額25000元到50000元不等。
6.侵權行為的程度
就目前公示的裁判文書中所載劉翔所訴被告,其侵權照片僅有1張或幾張不等,而瀏覽量也僅有幾十次、一兩百次不等,并配相關文字或“劉翔”名稱。當然,這中侵權程度,足以使法院判決侵權公司賠償幾萬元的標準了。
7.被告常用的答辯意見
鑒于該批案例同質化較高,被告答辯意見也大同小異,一般有:
(1)涉案文章配圖在網絡電視上常見,圖片不具有盈利目的,非發布商業廣告的行為,不能達到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2)發布涉案文章,對原告的退役消息進行了事實性敘述,不屬于侵權。雖然文章的后續頁面中出現了關于業務模式的描述,但此部分內容屬于被告對自己業務的一種說明,系獨立性描述,并未將原告的熱點事件與產品作關聯,更沒有明示或暗示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系,不會造成瀏覽者或消費者的誤解。
(3)其微信公眾號受眾較少,涉案文章影響極小,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后果;
(4)原告作為公眾人物,文章中所使用的圖片廣泛被社會大眾熟知,不會誤以為原告與其之間存在合作關系;
(5)該微信公眾號由某某廣告有限公司運營管理。
(6)文章配圖、配文內容積極向上、弘揚正能量,沒有貶低侮辱或降低原告人格的意思表示。
(7)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維權成本等合理開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及侵權認定賠償問題
一直以來,明星被盜用肖像等侵權事件層出不窮。年中北京朝陽法院也曾給出杭州某公司賠償楊穎100余萬元的“天價”判決。
但是,比如陳喬恩被某職業技能培訓公司侵犯肖像權,最后法院的判決是對方賠償金額也只有3萬元。關曉彤也曾就肖像權維權過,而且還一次性告了5家公司,但是5家公司加起來的賠償費用也才15萬元。
1.肖像權的內容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肖像權的內容包括:(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權是指制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館、畫室制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權。
2.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方式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3.法院判定賠償金額考慮的因素等問題
該批案例裁判文書中,深圳南山法院考慮“此文的刊載時間長短、照片使用數量等因素酌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幾千元”,“原告未就其訴求的維權成等合理開支舉證,故該部分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而上海普陀法院“結合原告的知名度、原告肖像照片的市場商業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以及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為幾萬元”,“原告另主張維權費用,因微信具有可隨時刪除的特點,若不采取措施將面臨訴訟時的舉證風險,故原告支出一定的維權費用亦屬合理,本院對維權費用酌定為人民幣2000元。”
因此,法院一般判決肖像權侵權賠償金額考慮的是:被侵權人肖像照片的市場價值、侵權行為嚴重程度(侵權文章圖片的圖片數量、刊載時間、瀏覽量)、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被告的過錯程度等綜合考慮。
作者:郜松江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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