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日,重慶市五中法院發布2019年以來該院民營經濟司法保護情況以及審理的十大典型個案。其中,一家企業因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排,被南岸環保局查獲,企業和法人代表因污染環境罪被罰款,企業老板還被判處緩刑。
據法院審理查明,李某是重慶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從事金屬配件加工過程中會使用含有重金屬鉻JSJ-6202彩色鈍化液。
然而,李某指使工人將生產廢水未經任何處理,通過水溝匯集后,排放至下水道,進入外環境,直至被南岸區環保局查獲。
南岸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廢水外排口進行取樣。經檢測,上述廢水樣本中含有總鋅、總鉻等重金屬。
2017年12月,經民警電話傳喚,李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李某認可其公司在鈍化過程中,使用鈍化液必然會產生鉻,鈍化過程中鈍化液會撒落在地面,通過車間內的水溝排放至下水道。
江津區法院一審后判決:機械公司、李某犯污染環境罪罪名成立,并判處公司罰金人民幣拾萬元;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
李某不服,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訴。
市五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機械公司利用暗管等逃避監管排放含有毒物質重金屬鉻的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審期間,李某繳納了罰金2萬元和環境修復費5萬元,機械公司繳納了罰金10萬元。
鑒于李某在二審中積極繳納罰金及環境修復費,悔罪態度較好,且其犯罪情節較輕,二審法院依法判令機械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拾萬元;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
今年前三季度,市五中法院共受理涉民營企業一、二審民商事案件7637件,審結共計6315件,審結率82.69%。其中,受理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物業合同、借貸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合同類案件3259件;受理專利、商標、著作權侵權案件以及特許經營類案件2869件。執結涉民營企業各類民商事案件600件,執行兌現標的額達19.65億元。
同時,還受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9件54人,審結9件54人。其中,涉及合同詐騙、民營企業職務犯罪、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等案件,為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共計265萬余元。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免責聲明】上游新聞客戶端未標有“來源:上游新聞-重慶晨報”或“上游新聞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上游新聞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