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迫的應
脅迫本來就是無效可以直接到法院提出。如果是,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當天就可以辦好。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復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二、 如何判斷是否受脅迫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愿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這里,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而相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行為。《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但請求撤銷婚姻要受時間限制,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要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因受脅迫方有權在結婚登記后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即可。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對于被脅迫結婚的婚姻關系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因此對于被脅迫的一方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有關脅迫結婚的應怎么離婚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