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蒼南縣一名77歲老人錯過下車站點,中途要求司機停車,遭到拒絕后謾罵毆打司機,致司機緊急剎車撞上護欄,多名乘客差點摔倒。最終,老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2月12日《人民公安報》)
近年來,因乘客坐過站,或中途要求下車被拒,乘客與公交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并引發(fā)危險駕駛安全的類似案例并非少數。其中教訓最為慘烈的,當數去年10月28日重慶萬江公交車墜江事件,因乘客與司機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進而互毆導致車輛失控,最終造成1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可以說,這一起起公交車因司乘人員的糾紛、摩擦而造成的事故,再一次證明,少數乘客對交通規(guī)則的藐視,對乘客生命的漠視,已是到了該用法律這把“利劍”的時候了。
眾所周知,司機開車時,乘客謾罵、拉扯、扭打、搶奪方向盤等是十分危險的行為。尤其是搶奪方向盤,更是極易造成車輛偏離方向,導致車輛失控,輕則撞擊路邊的其它車輛、行人,重則將釀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大傷亡。重慶萬江公交車墜江事件,就是一個明證。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同時,根據《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
此次,浙江省蒼南縣一名77歲老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無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這不僅僅是對這名乘客的一種嚴懲和震懾,更是對其他乘客的一種警示和威懾。只有通過“刑罰”追究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才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從而有效遏制“毆打、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等違法行為的再次發(fā)生。
“維護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責”。但愿我們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種交通工具出行時,都要學會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學會敬畏規(guī)則,學會尊重司機,學會尊重生命,切莫藐視公共安全,漠視他人生命,不要再讓類似“重慶墜江”的悲劇再一次次地重演。
作者:廖衛(wèi)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