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臺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機關頒發的單位或機構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2017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2018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或較多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項目的劇本或劇目為改編、移植作品,須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編權、移植權授權協議書。
(七)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須提交合作意向書。
(八)與申報項目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或與項目執行有關的正式合同、協議等。
(九)其他相關申報材料:
1.申報劇本孵化平臺項目的,須提交可行性論證和完整的工作方案以及從事相關領域工作的業績材料。
2.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原創項目的,須提交已經完成的劇本及相關導演闡述、舞美、燈光、人物造型、服裝設計圖或草圖、音樂小樣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舞劇、雜技劇項目的,須提交部分舞蹈、節目編排視頻;申報交響樂、民族管弦樂和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項目的,須提交藝術構思、音樂小樣、節目編排等文字、音像資料。
3.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加工提高項目的,須提交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劇本修改稿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戲曲改編、移植項目之外的申報項目還需提交已經完成演出場次證明(場租合同及發票)。
4.申報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視頻。
5.申報演出獎勵項目的,須提交劇目演出光盤、演出場次證明(場租合同及發票)、演出收入結算單等。
6.申報配套獎勵項目的,須提交獎勵證書或有效證明文件及獎勵撥付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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