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
從2013年6月起至2019年4月,王某先后任墊江縣某醫院骨傷科四病區副主任、五病區主任,協助負責、全面負責行政、業務等管理工作。由于該醫院針對骨傷科病人使用的高值耗材較為特殊,無法提前批量采購,所以醫院從2013年起至2018年止先后與重慶、江蘇等地的多家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由骨傷科各病區根據臨床需要在上述公司選擇采購高值耗材,而骨傷科四病區、五病區高值耗材的使用、采購正是由被告人王某負責。
2013年7月,銷售人員欒某為了提高銷售量,向時任骨傷科四病區副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提出給予關照,多使用其銷售的高值耗材,承諾按照銷售金額的5%給予回扣,王某表示同意,后在臨床中大量采購、使用欒某銷售的高值耗材。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欒某掛靠的江蘇兩家公司向骨傷科四、五病區銷售高值耗材總金額為5568901元,給予王某回扣共計278445.05元。
2015年11月,欒某向被告人王某提出繼續給予關照,并表示從次月起將回扣比例提高到10%,王某表示同意,后在臨床中大量采購、使用欒某銷售的高值耗材。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欒某掛靠江蘇一公司向骨傷科五病區銷售高值耗材總金額為1763320元,給予王某回扣共計176332元。
2016年12月,欒某向被告人王某提出繼續給予關照,并表示從次月起將回扣比例提高到15%,王某某表示同意,后在臨床中大量采購、使用欒某銷售的高值耗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欒某掛靠江蘇另一公司向骨傷科五病區銷售高值耗材總金額為4437004元,給予王某回扣共計665550.6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采購骨科高值耗材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回扣1120327.6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是立功,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的親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近年來,醫用耗材行業成為醫療行業腐敗易發多發的新高危地帶,尤其是骨科、檢驗科等多用醫療器械的科室。僅2019年一年間,該醫院骨科已有兩名負責人因受賄被判刑。
醫療反腐風暴仍在路上,“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醫務人員應做到廉潔自律,切實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原標題:受賄百萬!這名骨科醫生獲刑四年罰金三十萬
【免責聲明】上游新聞客戶端未標有“來源:上游新聞-重慶晨報”或“上游新聞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上游新聞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