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寧市民畢女士準備換車。這本來是件令人開心的事情,這兩天畢女士卻愁壞了......
車展上,畢女士付訂金并與經銷商簽了訂車協議
12月7日,畢女士在南寧某車展上看中了一輛2019款奧迪Q5進取型汽車,這款車型官方網上報價38.28萬,南寧恒信奧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銷售人員說車展有優惠,經過現場洽談,最終談妥的裸車價為30.1萬,包牌含保險的總價是33.7萬。
報價單圖
據畢女士描述,當時她詢問是否有現車,南寧恒信奧龍銷售表示有現車,而且還是畢女士喜歡的黑色,于是雙方在現場簽訂了《訂車協議》,隨后畢女士將5000元訂金打入南寧恒信奧龍的支付寶官方賬號。
轉賬截圖
訂車協議
畢女士告訴記者,當時銷售人員向她承諾,12月10日銷售人員會回到店里后會準備好相關材料、辦好手續,銷售人員還表示在15號前可以提車。
銷售:“之前給的價便宜了 現在要漲價”
12月10日,銷售并沒有聯系畢女士,在畢女士詢問之下,銷售回復稱公司還需要審批,統一報審核后再通知畢女士。
可是,當到了12月13日,銷售的說法又變了,畢女士告訴記者,銷售說當時給的價格便宜了,現在要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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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漲多少呢?面對畢女士的問題,銷售說領導沒有說具體多少,但要想提車肯定要加錢。畢女士說,在車展上交定金時公司領導已經同意了,現在為什么又漲價?銷售說,“如果不漲價就把你的舊車拿過來進行置換”,但是畢女士目前在用的車輛還要繼續用,并不想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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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加多少錢?銷售一直讓畢女士到店里面談。但是畢女士的態度很明確,首先不想置換二手車,其次要求按照車展上簽訂的協議完成提車。
恒信奧龍暫未回應
今天(12月17日),記者電話聯系了接待畢女士的銷售人員,她表示:“這個不方便說,要不就叫客戶來我們店里聊。”隨后銷售人員掛斷了電話,并再也不接聽。
但截至記者截稿時,南寧恒信奧龍公司方面一直沒有聯系記者或畢女士。
律師: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成本高
當事雙方簽訂的《車輛訂車協議》上,詳細地寫明了車輛品牌、款型、價格、付款方式、訂金數額、保險數額、勞務費等關鍵信息。
在“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一欄中寫明:“……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并按武漢仲裁委員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對此,廣西半宙律師事務所廖麗律師分析認為,之所以這樣訂立合同,有可能是商家所屬的集團公司的注冊地在湖北武漢。訂立這樣的格式合同,無疑極大地增加了產生糾紛時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而且對于押金退還的規定也沒有明確,非常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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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師舉例說,一些共享單車企業運營不下去后,往往會出現消費者退款艱難的情況。媒體就爆出根據租賃協議,發生糾紛后,要去北京市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這個成本,遠遠高于租金的損失,讓全國大部分消費者望而卻步。
廖律師認為本案中只是單方面違約行為,合同中已經明確了型號和價款,簽字下訂金后合同正式生效,商家反悔要求另外加一些條件,這是商家的違約行為,也有涉嫌欺詐的嫌疑。
廖律師建議畢女士綜合考慮涉訴成本,與商家進行溝通協商,未果可以要求工商管理部門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居中調解以期達成和解。
律師提醒:要細看格式合同中條款
廖律師表示,格式合同一般商家都不愿意修改,消費者在簽訂之前一定要充分閱讀理解,或者找尋專業人士咨詢。看看這些條款中引起的風險自身是否可以承受,如果可以承受就簽訂,如果不能承受,消費者可以選擇不簽。還可以與商家協商是否可以變更,但是現實中變更的幾率是比較小的。
廖律師介紹,《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單方面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畢女士遇到的問題,
商家能給個令人滿意的答復嗎?
私家車930將持續關注。
記者:周璇
記者:周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