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19日)凌晨一點,沈陽市公安局在微博上公布沈陽大學研究生因為獎學金糾紛故意傷人案件調查進展,事發 (9月)三個月后,案情確認,捅人者被宣布實施抓捕。在學校案件中“犯罪成本太低”再次成為評論高頻句。
昨日 (18日),《黑箱:日本之恥》作者伊藤詩織在遭遇原TBS記者山口的性侵案中勝訴,其案件歷經四年時間,最終獲賠330萬日元 (約合21萬元人民幣)。在性侵案件中“犯罪成本太低”也是評論高頻句。
再往前追溯,在這一年,網紅主播宇芽受前男友沱沱家暴,大連10歲女孩被殺案嫌疑人未滿14歲不被追究刑事責任……“親密關系”、“未成年”仿佛成了施暴者免于懲罰的“保護傘”——“犯罪成本太低”。
評論“犯罪成本太低”,既是對施暴者的強烈不滿,也是嚇退潛在施暴者的樸素渴望。 那么,什么是犯罪成本?犯罪成本高到什么程度才正義且合適?
學術界的“跨界”人物大衛·D.弗里德曼,獲物理學博士學位,現為經濟學家、法學教授、科幻小說家,他的《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一書就從他熟悉的經濟學、法學展開了一種別具一格的論述。 經濟學參與法律分析,特點在于它對每個人的所有收益、成本一視同仁,如果一開始就假設道德的結論,便無法推演出道德的結論。
“經濟效率”是弗里德曼的關鍵分析概念。有人犯了罪,被捕和判刑。對他來說,這是成本,所以人有理由不要犯罪。如果罪犯獲得的收益高于受害者承受的成本,就符合經濟效率,反之就不符合經濟效率,也就是所謂“鋌而走險”。
而難點在于,每個犯罪者對自己的成本定義實際上不盡相同,無法經濟計算。提高犯罪成本,不只是嚇退以后潛在的犯罪者,更重要的是補償被害者受傷的權利和正義。
原文作者 | 大衛·D. 弗里德曼
《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
作者:(美)大衛·D. 弗里德曼
譯者:徐源豐
版本: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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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原版出版于2000年,曾于 2004年被譯為《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此為多年后再版。
01
執法成本,不得不正視的事實
有兩種刑法模式:一為訂立夠高的刑罰以時時嚇阻刑事犯罪行為,另一為訂立夠高的刑罰而只消除所有不合經濟效率的犯罪行為。但兩者都沒辦法說明現況。刑事犯罪行為仍然出現,所以我們并沒有時時發揮嚇阻作用的夠高刑罰。此外,幾乎所有的刑事犯罪行為都不符合經濟效率,也就是受害者受到的損害高于罪犯得到的收益。
我們沒有抓到全部的殺人犯,或者沒有抓到幾乎所有的殺人犯,原因是成本會高于價值。一部分的成本來自增加警察人數和增設法院,另一部分的成本是無辜的被告也會受罰。舉證標準如果低到有罪的每個人都被判刑,沒罪的一些人也難免遭殃。
探討刑法的執行時,我們需要正視它的成本。為了嚇阻刑事犯罪行為,我們必須逮捕罪犯并判刑。這兩個活動都很花錢,所以在決定量刑時,我們應該把這些成本納入考慮。
每件罪案的成本通常隨著被逮捕的概率增加和刑罰趨重而提高,因此較高的預期刑罰會使每件罪案的成本增加。但有些時候總成本可能較低,因為較高的刑罰會嚇阻一些刑事犯罪行為,而遭到嚇阻的刑事犯罪行為不必處以刑罰。
每件罪案的成本隨著逮捕概率的增加而增加是很明顯的事:在100位殺人犯中抓50個人,比抓25個人需要動用更多警力,而且需要檢察官和法院花更多時間定他們的罪。
當被判有罪的罪犯交1000美元罰款給國家時,他的成本是1000美元,但凈成本是零。罪犯所繳的每一塊錢都給國家,所以懲罰成本(施刑于罪犯的成本和其他人所獲收益兩者間的差額)為零。
假使罪犯無法支付夠多的錢,我們可以不罰他錢,改為坐牢一年。從他的觀點來說,坐牢一年相當于1萬美元的罰款。刑罰讓他負擔了1萬美元的成本,但執法體系一無所獲。相反地,其他人必須花錢維持監獄的營運(假設也是1萬美元)。這么一來,刑罰的凈成本(罪犯的損失加上執法體系的損失)是2萬美元。這就好像他交了1萬美元的罰款,我們卻收到負1萬美元的罰款。
加重刑罰后,有能力支付罰款的罪犯人數減少,所以我們傾向于改用成本較高的刑罰,如監禁。所以加重刑罰通常會提高每件罪案的懲罰成本。
電影《烈日灼心》(2015)劇照。
下一個問題是,嚇阻水平應該有多高?我們應該嚇阻多少刑事犯罪行為?不予嚇阻的刑事犯罪行為應該有多少?如果我偷的電視機對你的價值是500美元,對我的價值只有400美元,那么這是無效率的刑事犯罪行為。但如果為了防止我偷電視機,在警察、法院和監獄等事情上花200美元,這更是沒有效率。“防止所有無效率的刑事犯罪行為,而且只防止無效率的刑事犯罪行為”的規則,只有在不負擔成本的情況下才正確。進一步而言,只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凈成本高于防止犯罪的成本時,防止犯罪才具有效率。
我們不加重謀殺罪的刑罰,可能是因為雖然我們希望防止更多的謀殺案(其實我們可能希望防止所有的謀殺案),這么做的成本卻高于我們愿意負擔的水平。
當每件罪案的成本隨著預期刑罰的加重而提高,罪案數目也減少,因為較高的預期刑罰會嚇阻罪案。罪案數目減少,必須花在逮捕和懲罰上的成本就跟著降低。如果罪案數目的降幅高于每件罪案成本的增幅,則提高預期刑罰會降低執法和懲罰的總成本。這么一來,刑罰較重、罪案較少的制度,所花成本就低于刑罰較輕、罪案較多的制度。多嚇阻一件罪案所增加的成本為負值,因此防止所有不合經濟效率的罪案和若干符合經濟效率的罪案以節省懲罰成本,是符合經濟效率的做法。
延伸閱讀
《看得見的正義》(第三版)
作者: 陳瑞華
版本: 法律出版社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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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犯罪成本,提高多少合適?
假設有一種刑事犯罪行為,每次罪案造成1000美元的損害,而預期刑罰為900美元。從罪犯的觀點來看,他面對的懲處組合(概率和懲罰的組合)相當于要確定繳納900美元的罰款。
假設預期刑罰提高到901美元,可以多嚇阻一件刑案。而對人數略少的罪犯略微加重刑罰,會使我們逮捕和懲罰罪犯的總成本增加50美元。我們應該那么做嗎?答案要看嚇阻犯罪的凈收益有多大。
嚇阻犯罪可以為受害者省下1000美元,但我們也必須考慮罪犯受到的影響。如果他從犯罪中得不到什么東西,他就不會去犯罪。為了計算嚇阻產生的凈收益,我們必須從受害者的損失中扣除罪犯獲得的收益。我們如何衡量罪犯獲得的收益呢?當然不是去問他,而是去觀察他。只有在犯罪的價值高于預期將遭受的懲罰時,他才會犯罪。
如果罪犯獲得的收益低于900美元,則在我們提高刑罰之前,他已遭嚇阻。如果獲得的收益高于901美元,那么即使刑罰提高,他也不會遭到嚇阻。因此我們嚇阻的罪案,對罪犯的價值介于900美元到901美元之間。他造成1000美元的損害。所以這件犯案造成的凈損害約為100美元。如能嚇阻違法行為,我們便消除了100美元的凈損害,而成本只有50美元,因此值得去做。
根據這個論點,只要收益高于成本,我們就繼續提高預期刑罰直到嚇阻最后一件罪案的成本等于它造成的凈損害。
電影《殺人回憶》(2003)劇照。
設定刑罰水平的上述解決方法,結合了兩個不同的直覺要素:刑罰應等于造成的損害(“以牙還牙”“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和刑罰高到產生嚇阻效果。要是逮捕和懲罰罪犯很容易且成本不高,最適當的水平約等于造成的損害。
所以我們只把制度設計得能夠嚇阻所有無效率的刑事犯罪行為,而且只嚇阻無效率的刑事犯罪行為。如果在某種懲罰水平,犯罪行為的供給有很高的彈性,以致在那個水平以下有許多犯罪行為,在它之上的犯罪行為很少,而且如果我們預期極少犯罪行為具有經濟效率,那么我們就把刑罰定在加重刑罰對嚇阻效果幾無影響,無法平衡它的成本的那一點,這便是足以嚇阻大部分犯罪行為的夠高懲罰。
到目前為止,如果罪犯獲得的收益高于受害者承受的成本,我把這種刑事犯罪行為稱為符合經濟效率。在森林中迷路的獵人是我的標準例子。有一些犯罪行為是我們在不花錢的狀況下想要嚇阻,但實際的成本卻使我們卻步的。罪犯犯這些罪不符合經濟效率,但考慮嚇阻成本后,我們去嚇阻也不符合經濟效率。
最適懲罰的分析帶我們回到早先的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的討論中,但形式更復雜。嚇阻犯罪行為的邊際成本偏低的情況中,我們希望采用補償法則,讓損害賠償大約等于實際造成的損害。如果自愿性交易成本低,使得符合經濟效率的非自愿性交易極為少見,且利用法院的成本很高,我們則希望采用財產法則,把損害賠償定得很高,足以嚇阻幾乎所有的非自愿性交易,從而消除訴訟成本。
03
“污名”
絕大多數情況下寶貴的懲罰信號
你盜用雇主的錢而被判有罪,除了服刑一年,當你出獄后投入就業市場,即使你有會計專長也找不到工作。因此你受到的懲罰包括徒刑和污名,后者是別人曉得你犯過罪而你必須承受。
污名是很嚴重的懲罰。經濟學家約翰·洛特曾就它的影響規模做過兩次實證研究。其中一次研究白領罪犯,另一次研究被控欺騙顧客的公司。第一次研究發現,判刑定案后,白領的B收入損失占總懲罰的一大部分。第二次研究則發現,企業價值(以股票市值衡量)因污名而受的損失是名義上受的懲罰的好幾倍。
你如何衡量污名帶來的損失?洛特的觀察方式是看公司的股票價格。他使用多元回歸分析來計算每一家公司過去的股票價格和其他變量(如同業的股票價格)的關系。他接著根據分析結果來預測這家公司在被起訴后的價值,并與實際的股票價值比較,把其間的差異解讀為由于控訴而損失的企業價值。他發現平均損失是罪名成立后最高罰款的好幾倍。
他得出結論,認為大部分的損失不是源于公司將要支付罰款,而是源于商譽上的損失。法院訴訟程序的實際功能不是直接提供懲罰,而是創造信息。
污名和其他懲罰不同,它能夠產生負的凈成本,而且實際上經常如此。這和其他的懲罰不同。
為了證明這一點,假設你因盜用公款罪名而服刑。刑期結束后你去找工作,向老板表示你曉得他不愿雇用有盜用公款前科的人當公司會計,但你愿意比別人少拿薪水。要是你們談妥了薪水,表示要到這份工作對你的價值高于他把工作給你的成本。如果他不肯雇用你,表示他讓有前科的人當會計的成本高于工作對你的價值。
污名是一種信息,而且是很寶貴的信息(除極少數例外),因為它讓人們能做更正確的選擇。
你曾經盜用公款的信息對雇主很寶貴。如果你仍能說服他們付較低的薪水請你工作,那么前科只不過是把錢從你移轉到他們身上,因為如果沒有那個信息,他們會以正常薪資雇用你。如果你沒法說服他們雇用你,那么這個信息對他們的價值一定高于對你的成本。所以污名是帶有凈負成本的一種懲罰形式,而且經常如此。它對其他人的收益高于受懲罰者遭到的傷害。
不過,污名懲罰的效率有多高,要看被判有罪的人是否真的有罪。如果我們把無辜者判為有罪,前科會是非常不合經濟效率的懲罰,因為我們創造的信息是錯誤的信息。所以刑事罪宣判經常留下前科記錄,民事裁決通常不留下前科記錄,而這個事實是前者的舉證標準必須較高的另一個理由。
電影《非常嫌疑犯》( The Usual Suspects ,1995)劇照。
04
為什么要計算罪犯的收益?
道德先行,就無法推演出道德的結論
你可能覺得前面的一些說法很奇怪。在計算嚇阻謀殺案的凈收益時,我是從受害者的損失中扣除罪犯獲得的收益。分析懲罰成本時,我把國家收得的罰款視為收益,但罪犯支付的罰款或損失的生命、自由則為成本。從頭到尾,我在計算法律是否符合經濟效率時,理所當然地把罪犯的成本、收益與其他人的成本、收益同樣納入考慮。
顯然有人會認為,除了從經濟面探討成本和收益,也應該從道德的角度探討。我有生命和財產權,所以遭到謀殺或盜竊算是損失。你沒有權利奪走我的生命和財產,所以阻止你殺我或搶我不能算是你的損失。這種說法很具說服力,但就本書的目的而言,卻是錯誤的,因為它一開始就假設結論成立,卻不試圖證明。
法律的經濟分析吸引人的地方,是它提供一個方法去回答法律應該是什么樣子,我們應該擁有什么權利。它從一個看似很弱的前提著手:我們在設計法律時,應該把餅做到最大。它完全不假設法律和道德規范應該以什么(如賞罰、權利、正義、公平)為基礎。
從這個前提和經濟理論著手,我們可以提出一長串處方,包括:盜竊和謀殺應加以懲罰,合約應該被執行,刑事處罰需要的舉證標準應該高于民事處罰。
我們從經濟效率著手,最后的結論與現行的法律、道德觀相當吻合。我們的收獲遠多于投入,這是法律的經濟分析有趣的一個理由。如果不對每個人的所有收益一視同仁,而是先把人分成好人和壞人、正義或不正義、罪犯或受害者,那么我們等于一開始就假定結論成立。壞人的收益不算是收益,那么制裁壞人的法律自然就符合經濟效率。如果一開始就假設道德的結論,我們便無法從經濟學推演出道德的結論。
本文經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授權整合自《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整合有刪節,順序有調整,標題由編者所取。整合:羅東;編輯:西西;導語校對:薛京寧。封面題圖來自電影《烈日灼心》(2015)劇照。未經出版社或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歡迎轉發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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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華《看得見的正義》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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