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趙春青
本期主持人:本報記者 關晨迪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山西太原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上班,負責食品包裝,今年是進廠的第2年,公司按月計發工資,實行輪休制度。今年4月20日~27日,根據排班我應當到崗,但4月17日我突然收到公司通知,因為當周沒有包裝任務,臨時安排相關工作人員休假,4月28日正常上班。根據安排,那段時間我在家休假。
到5月核發工資時,我發現到手的實際工資數額比以往正常的工資數少了一些,和我同時休假的同事也是一樣的情況。我找公司人事溝通,才知道是因為休了1周假導致工資減少。我認為休假并非我主動提出,而是公司的強制要求,所以我希望公司正常支付4月20日~27日的工資。人事表示當周我沒有到崗,更沒有進行任何相關勞動,無法計算工資。
我的報酬由底薪和績效組成,績效取決于工作量。在沒有工作量的情況下,我認為公司至少應當支付我8天的底薪,大約500元。如果一分錢不給,我覺得說不過去。
500元是我家1個星期的伙食費,我想盡力爭取。另一方面,如果以后公司仍然以“沒有任務”為理由強制我們休假,這次休8天,萬一下次休10天,休半個月,這樣一來我每個月的收入就難以得到保障。但我對正常工作量情況下的薪酬比較滿意,不想因此放棄這份工作。請問,我該怎么辦?
山西太原 林梅
為您釋疑
林梅您好!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輕易不能要求勞動者“強制休假”,更不能以休假未提供勞動為由拒不支付工資。
您所在的公司是個食品加工企業,經營收入來源于訂單,訂單減少必然導致工作量減少,進而影響績效工資。但是是否訂單減少、企業發生經營困難就可以任意停工并要求員工休假不支付工資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應當區分真正的停工停產與變相裁員。法律對真正的停工停產未作規定,但我們認為,至少應當是因為經營困難、環境因素、政策因素等導致的客觀障礙,而不是主觀原因,并且這種困難是暫時的,還有恢復生產經營的可能。如果沒有恢復的可能性,可以提起解散、破產程序而遣散員工。如果因為與員工在調崗、解除、工資等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而要求員工“強制休假”“停工待崗”,就涉嫌變相裁員,不適用停工停產工資支付的規定。
其次,停工停產仍需支付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此我建議您,發現單位任意要求休假、待崗等情況及時提出異議,如果迫于客觀原因導致停工停產,也應要求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在單位長時間不能提供勞動條件、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情況下,應首先考慮選擇“及時止損”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謝燕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