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動新聞截圖
上月底,“攜號轉網”服務在全國正式上線。但在辦理“攜號轉網”服務的過程中,圍繞“靚號攜轉”的爭議頻頻出現。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山西太原的楊先生在辦理“攜號轉網”服務時就被告知,自己的手機號碼存在有效期20年的靚號協議,要轉出的話需要繳納違約金1.8萬余元。對此,涉事運營商表示,“解約的相關事項將嚴格按照與用戶簽訂的協議條款來執行,由于每個用戶的使用情況不一,解約的具體情況需攜帶入網時的有效證件到營業廳現場咨詢。”
有關“靚號”的爭議其實由來已久,有“靚號”用戶在攜號轉網中碰壁,不過是老問題遇上“新情況”,被進一步放大了。
按照《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不管是不是靚號,攜號轉網都沒有任何隱形門檻,更無違約金之說。據此,用戶需繳納違約金才能轉網,明顯與相關規定互相抵牾。而要化解這個問題,首先還是得重新審視“靚號”協議本身的合理性。
工信部門多次重申,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也明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后,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拍賣用戶號碼資源,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占用費。
而運營商針對所謂“靚號”制定的最低消費協議,實際就是變相收取“選號費、占用費”,這種打“擦邊球”做法不過是源自運營商的“內部規定”,其合理性一直飽受質疑。而如果以違約金的方式來限制靚號轉網,也未嘗不是在坐實收取“選號費、占用費”的實質。
不可否認,囿于現實的消費心理,一些電話號碼確實存在市場“溢價”的情況。但在運營商并沒有為靚號支付額外成本的前提下,專門推出“靚號”套餐,實際就是在利用這種消費心理為自己增收,它反過來也繼續強化了對消費者的心理暗示,亦是為市場炒號行為推波助瀾。因此,一些號碼被更多人看重是事實,但運營商借機搞特殊協議、設最低消費,也并不合理。
更關鍵的一點在于,到底何謂“靚號”,本就無固定標準。此前有媒體報道,一些用戶的號碼甚至是在使用中途被運營商告知劃為了靚號。另外,“靚號”消費協議本身也非常混亂。如《合同法》規定,租賃協議的最長有效期為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但縱觀現實中的“靚號”協議,就不乏30年、80年的,甚至之前還有媒體報道一些靚號協議簽到了2099年。由此可見,以這樣合理性、合法性存疑的協議來限制攜號轉網,或是收取違約金,恐怕難以服人。
某種程度上,靚號在攜號轉網上受阻,讓其不合理之處暴露得更充分了。在這種情況下,運營商依據既有協議為攜號轉網設置門檻,或許會削弱“攜號轉網”服務的改革成效。
就眼下看,相關部門不妨借攜號轉網的機會,與各大運營商一道,對所謂的靚號“潛規則”和一些協議遺留問題,作出系統性的妥善處理,別讓“靚號”成為攜號轉網的死角。靚號雖然看似只是少數人的選擇,但這恰恰更考驗攜號轉網的改革誠意,影響人們對這項改革的評價。
□任然(媒體人)
編輯 胡博陽 校對 盧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