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下面這些行為千萬不能發!
朋友圈禁止誹謗、辱罵他人
2019年6月14日,惠州博羅一男子劉某因車輛違停被交警貼罰單,他不僅不思悔改,還發朋友圈詆毀、辱罵執勤交警,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構成尋釁滋事,警方依法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朋友圈禁止買賣違法違規商品
2017年,珠海香洲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藥的案件。被告人鄭某和李某通過朋友圈長期代購未經批準的進口減肥藥并從中牟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應按假藥處理。被告人鄭某、李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假藥罪。兩人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朋友圈禁止造謠、傳謠
2019年11月22日,經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證實,微信朋友圈中宣稱“湛江赤坎金沙灣小區出現‘梅姨’團伙,該團伙以上門清洗油煙機的方式騙開房門并搶抱小孩。”的消息系謠言,嫌疑人何某主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考慮到何某主動投案且目前仍處于哺乳期,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其實,不僅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謠言會被處罰,在微博、微信群、QQ群及貼吧等網絡平臺散布謠言同樣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2019年1月15日,汕尾市城區某KTV一男子暈倒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之后,莊某在互聯網發布兩段“一男子躺在KTV房間地上被人咒罵”的視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3月11日,網民“林某旋518”在新浪微博發表博文稱,“近期,揭陽市揭西縣錢坑鎮出現非洲豬瘟,當地隱瞞事件并偷偷把患有豬瘟的豬埋了,相關政府部門不作為。”
經當地警方核實,上述網貼屬于謠言,違法行為人林某旋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注意,除了以上行為,下面這些行為也不能在朋友圏“現身”!
警方提示: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廣東省公安廳 編輯:倫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