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若干家書系年問題再探討
吳元康
微信版第466期
1954年4月,胡適在為《明清名賢百家書札真跡》一書作序時,曾經指出:“可惜中國文人學者寫信,往往不標明年、月、日,或但記日而不記年月,或但記月日而不記年。這種信札往往需要慎重考證,才可以決定作札的年、月、日。這種考證是很不容易做的,往往是不可能的,往往是不可完全信賴的?!碑敽m指出前人書札缺憾時,他似未意識到,他自己的書信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這一情形在胡適的早期家書中尤為突出。當代學者耿云志等先生曾對這些書信的書寫時間作了艱辛考證,解決了其中的大部分問題,但少數家書的系年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探討。本文擬舉胡適致母親馮順悌的三則家書作一說明。
1、致母親(載該書第53頁)
原信摘述:“第六號上 吾母大人膝下:前寄第五號書及放大之照片,想已收到。今又寄呈放大影片一幀,如大人欲多得數張,當即寄呈。……兒在此甚平安,秋間即可畢業,惟仍須留此一年,可得碩士學位,然后遷至他校,再留二年,可得博士學位,歸期當在丙辰之秋耳?!薄岸缭诘り柨h作課長,月薪雖微,尚可勉強敷衍,惟二哥家累太重,亦是不了之計耳”。“適兒百拜 五月十一日?!?/p>
該函函末已標示寫于5月11日,惟年份不明。編者斷為1914年,但判定的依據未作任何說明。杜春和先生則認為此信寫于1913年。 同耿先生一樣,他也未具列判斷的緣由。杜、耿兩位先生同在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工作,耿先生與歐陽先生在編《胡適全集》第23卷時,肯定參考了杜先生所編的《胡適家書》?,F雙方的見地既不一致,又均未開列證據,頗令利用者無所適從,因此,對于他們的孰是孰非,仍有辨明的必要。
查此札有“兒在此甚平安,秋間即可畢業”一語。現《胡適全集》第23卷中的兩信已可證明胡適系1913年秋畢業于康耐爾大學,一封信寫于1913年8月3日,系致胡適母親的,其中提到:“現所習夏課將畢,夏課完后兒即可畢業,兒以年來多習夏課,故能于三年內習完四年之課也”。 另一封寫于1914年7月8日,系致江冬秀的,明確指出:“適留此邦已四載,已于去秋畢業。” 原來胡適1910年夏入康耐爾大學后,勤奮好學,暑假均不休息,得以將原定四年之課程提前一年結束,實際上已具畢業資格,但按康耐爾大學定例,學生須有八個學期之居留,故至1914年2月始正式獲得學位,同年夏與6月卒業者同行畢業式。 《胡適全集》編者可能鑒于1914年胡適才獲得學位參與畢業式來斷定此札寫于1914年。實際上,前述資料已表明,當事人胡適認可自己畢業的年份并非1914年,而是1913年。
胡適之母像
又,該札述稱:秋間畢業后,“惟仍須留此一年,可得碩士學位,然后遷至他校,再留二年,可得博士學位,歸期當在丙辰之秋耳?!北街锛锤芍Ъo年的1916年秋。由此上溯三年,不正好是1913年嗎?
此札又提及胡適二哥胡紹之在江蘇丹陽縣任課長一事,查胡紹之擔任丹陽縣知事公署稅務課課長一職,始于1913年初,同年夏即告辭職。 這一史實也證實了此札的書寫年份。
另外,胡母曾于癸丑年六月初四日(即1913年7月7日)致信胡適,信中所提內容與此札明顯前后關連, 也足以確認此札的年份。
因此,該札誠如杜春和先生所斷,應書于1913年。
2、致母親(載該書第39頁)
原信摘述:“第五號上 吾母大人膝下:前寄第四號書想已收到。茲寄上放大照相一張,以原片甚小,故不能再大,即此張雖甚大,然已不十分清楚矣。如吾母喜歡此片,乞下次來信告知,兒當加印寄上也。兒居此極平安,惟苦甚忙,大有日不暇給之勢,此外則事事如意,頗不覺苦,且兒居此已久,對于此間幾有游子第二故鄉之慨,友朋亦日多。此間有上等人家常招兒至其家坐談,有時即飯于其家,其家人以兒去家日久,故深相體恤,視兒如一家之人。中有一老人名白特生,夫婦二人都五十余歲,相待尤懇摯。前日以吾母影片示之,彼等甚喜,并囑兒寫家信時代問吾母安否?!抑兄T侄輩現作何種事業,兒以為諸侄年幼,其最主要之事乃是本國文字……糜兒百拜 四月廿一日(5月26日)。”
此札出自《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經查影印原件,信尾所署時間為“四月卅一日”,并非“四月廿一日”,更無“(5月26日)”字樣。 后者顯系編者私自添加。編者斷定該信寫于1912年,而將信尾“四月卅一日”改為“四月廿一日”,且進一步將“四月廿一日”認定為農歷,進而折成公歷日期?,F查1912年農歷四月二十一日折成公歷應為1912年6月6日,只有1913年農歷四月二十一日才為公歷5月26日。這里為何如此淆亂,實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實際上,原件中的“四月卅一日”顯系手民之誤,因四月無論農歷、公歷均無31日。其實際日期不是“四月廿一日”即系“四月卅日”,兩者之中應居其一。另,該日期顯為公歷,因民國改元后,胡適所寄家書除極個別信札外,日期均系公歷。
胡適家書手稿
那么,此札是否如編者所言,書于1912年呢?這個問題,只要對民元胡適與其母互通信札的情形稍加勾稽,即可明瞭。眾所周知,胡適留美后,胡母在自己致胡適的信件上標列號頭列出寫信順序時,也要求胡適書寫家書時采取同一做法,以便備查。所列號頭以年為單位,通常每年年初首次寫信列為第一號,以后逐次標出號數,直至年終,翌年再重列號頭,但間有前后年交叉,標號與年份不一致的情形。查現存1911年胡適所致家書均標列了號頭,但自1912年初起,胡適不知何故,所致家書均不列號頭,引起胡母一再責怪,如1912年4月30日(壬子三月十四日)胡母致胡適信(第四號),即稱家中至今收到自美元旦(1912年1月1日)所發一信,未列號,隨后又收到美陽歷二月十號發來信一次,又未列號,殊欠妥當。 5月29日(壬子四月十三日)胡母再致胡適(第五號),指出胡適所致家書發信編號“自舊年以來均未列出,未免疏忽”。 6月18日(壬子五月初四日),胡母致胡適信(第六號)再次提到這個情況:“昨日接到由長安鎮轉遞來自美陽歷五月一日所發之信,一切展悉”,“近來汝來信不列號頭,實為疏忽,嗣后務須逐次列出,最為要緊”。 由此可見,1912年5月前,胡適所致家書均未列號。5月中旬前后,胡適接到母親的第4號信后才開始改變,5月底前后致家書,即將此書列為本年第1號,6月又分別寄出第2號、第3號、第4號信。 后來所發各信均依次編號。查此札已標“第五號”,而時間又為4月份,顯與上述各情相違悖,因此,它不可能書于1912年。
那么,此札到底應系于何年呢?這里不妨用排除法來確定年份。此札顯然作于胡適留美期間,而胡適留美始自1910年夏,1917年夏學成歸國,前后合共7年時間。此札已標明寫于4月,胡適1910年8月才啟程赴美,開始留學,故1910年可以排除。又,札中提到白特生夫婦對胡適款待甚殷,顯然作此信時,白特生夫婦二人仍甚健在。查胡適日記,白特生夫人暴卒于1915年5月4日。 由此可以排除1916年、1917年兩年。1914年4月17日,胡適致母親信,已標“第五號”。1915年3月22日,胡適致母親信,也已標“第五號”。故1914年、1915年兩年也可排除。1911年,也可不作考慮,因為1910年胡適抵達美國的時間為9月10日,假如此札作于1911年4月,那么離胡適抵美不過區區八個月時間,這么短的時光尚不致使胡適感喟“兒居此已久,對于此間幾有游子第二故鄉之慨”,其不合情理至為顯明。更重要的是,1911年1月30日胡適致母親信,已標“第四號”字樣, 同年2月19日,他再“作家書”。 此家書顯然應為1911年的第五號家書。4月16日(農歷3月18日)胡母復胡適信,稱已收悉第五號信,汝七叔托人寫信為汝領賓興費,實因于城中某紳之子亦系留學生,則議欲領賓興洋四十元,后來此事作罷,汝不可怪汝七叔。 胡母接第5號信后的回復日期既為1911年4月16日,而此札標為“四月卅一日”,不管真實日期是4月21日還是4月30日,已較胡母已收第五號家書的回信為遲,何況胡適自美寄家書,通常需時30余天,因此此札也不可能作于1911年。至于1912年,前已論證,不再贅述。
綜合上述,此札應書于1913年。
3、致母親(載該書第46頁)
此札甚短。全文如下:“第七號上 吾母:今日偶檢上星期舊報,見有插畫欄中所載今年春季‘風尚’(‘Fashion’),風尚者吾國所謂時式,上海人所謂時髦者是也。其所載婦女衣式,或可供家中人消閑遣悶時之觀覽,故擇尤寄歸,亦采風俗之一端也。今日大忙不能作長書,故草此短簡。即祝吾母康健。 兒子適 三月廿六日”。
此札寫于3月26日并標明系“第七號”信,惟年份不詳。現編者斷其寫于1913年,而杜春和先生則認為此信應系于1911年。二者均未具列緣由。
他們的判斷可信嗎?
考察此札內容,它同前一考證的信件一樣,顯然作于胡適留學美國期間。這里不妨仍用排除法來確定它的書寫年份。
1910年:如前所述,胡適赴美系該年下半年時事,而此信作于3月26日,該年毋須考慮。
1911年:該年1月30日,胡適致其母信,列為第4號。 2月19日又發出第5號家書。 現此札寫于3月26日,標明系“第七號”信,似在時間上與1911年初發出的幾信相銜接。但如果僅抓住此點就作出判斷,則未免輕率。1911年6月(農歷5月),胡母致信胡適,提到:“前接到第七號安信,藉悉汝在美平安”,“致江氏之信已轉去矣”。 又查胡適日記,1911年5月21日,“作家書上吾母,另以一書寄冬秀,吾母書言冬秀已來吾家,故以一書寄之”。 由此可知,1911年胡適“第七號”家書作于5月21日。這一時間與該札所署的“3月26日”相隔近兩月之久,因此,杜先生的判斷殊難立足。
胡適與妻子
1912年:如前所述,胡適此年5月前所致家書均未列號頭,而此札已標“第七號”,又系3月26日所寫,所以此年可予排除。
1913年:如前所述,該年胡適第5號家書寫于4月21日(或30日),第6號家書寫于5月11日?,F此札雖標第7號,但時間為3月26日,號頭順序明顯錯亂。即此一端,已可斷定此札絕非1913年所作。
1914年:該年4月17日,胡適致胡母信,標列號頭為“第五號”。 此年亦應排除。
1916年:該年4月前,胡適所致家書號頭系承接前一年號頭,4月后才開始標列新號頭,5月1日發出民國五年第四號信。 此年也可不計。
1917年:該年4月19日胡適致母親信,標號頭為“第六號”。 此年亦應排除。
排除上述各年后,此札只能書于1915年。該年5月13日,胡母復胡適信,其中提到:4月16日接爾第四號信,5月1日接爾第五、六號信,5月8日接爾第七號信,“六、七號函內各圖藉可窺見大學風景并附時尚裝飾之一斑,殊為悅目”, 所述與此札所記相吻合。這一材料亦可輔證此札的書寫年份。
(作者系安徽省社科院歷史所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