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海外諸國欲來華朝貢并不是隨心所欲,而是要首先得到宋朝的獲準。宋代海外諸國獲得入華朝貢機會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宋朝的招諭,一種是朝貢國的申請。
一、宋朝的招諭
宋朝初年,朝廷為了達到粉飾太平的政治目的,主動招諭海外諸國入貢。
開寶元年(968),宋朝招諭到大食進貢。雍熙四年(987),宋太宗派遣宦官八人攜帶空名詔書前往南海諸國招諭。據《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
“雍熙四年五月,遣內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國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每綱赍空名詔書三道,于所至處賜之。”
熙寧四年(1071),高麗在中斷了四十一年后重新遣使如宋朝貢。在此之前,福建路官員羅拯先遣商人前往高麗刺探高麗意愿,在高麗表示同意重新遣使朝貢后上報宋神宗,在獲得神宗許可后,高麗于熙寧四年重新遣使入貢。
據《宋史·高麗傳》:“熙寧二年,其國禮賓省移牒福建轉運使羅拯云:‘本朝商人黃真、洪萬來稱,運使奉密旨,令招接通好。奉國王旨意,形于部述。……今以公狀附真、萬西遷,俟得報音,即備禮朝貢。’徽又自言嘗夢至中華,作詩紀其事。三年,拯以聞,朝廷議者亦謂可結之以謀契丹,神宗許焉,命拯諭以供擬腆厚之意。徽遂遣民官侍郎金悌等百十人來,詔待之如夏國使。”
政和五年(1115),福建路市舶司依據崇寧二年(1103) 二月六日朝旨,由劉著帶著其出具的公憑前往占城和羅斛招諭,后兩國前來進貢。據《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零載:(政和)五年七月八日,禮部奏:“福建提舉市舶司狀:‘……及本司已出給公據付劉著等收執,前去羅斛、占城國說諭詔納,許令將寶貨前來投進外,今照對慕化貢奉諸蕃國人等到來,合用迎接、犒設、津遣、差破當直人從與押伴官等,有合預先措置申明事件。……’本部尋下鴻臚寺勘會,據本寺狀稱,契勘福建路市舶司依崇寧二年二月六日朝旨,招納到占城、羅斛二國前來進奉。”
南宋以后,朝廷的財政壓力增大,對朝貢釆取了限制措施,其中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差人招諭入貢。紹興二十六年(1156) 二月二十五日,宋高宗下詔:“諸國蕃如情實向化,自欲朝貢,仰帥司以禮接納,津發赴闕,即不得擅便差人說諭入貢。”
到了開禧元年(1205),宋朝甚至詔來華朝貢的真里富“仍責委綱首說諭本國所遣官海道遠涉,令后免行入貢。” 這事實上就不再準許真里富國來華朝貢。
從筆者目前所見的史料而言,宋朝主動出外招諭的情況并不多見,所以這種方式并不是常規方式。
二、朝貢國的申請
宋代海外諸國在入華朝貢前必須先提出申請,得到宋朝的許可后方得入貢。如果宋朝拒絕,那么朝貢計劃就無法實現。
景德三年(1006)七月五日,“邵曄上言:‘黎龍廷公牒至,自稱靜海軍節度觀察處置等使、檢校太尉、開明王,請以八月遣弟入貢。臣以龍廷未受真命,輒有稱呼,不敢回報。’帝以窮荒異俗,不識事體,但詔曄諭令削去偽官,方得入貢。”宋朝規定黎龍廷必須削去不合禮制的官職后才能入貢。
紹興九年(1139),宋朝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端而拒絕了交州李乾德私生子趙智之的入貢申請。據《宋史·交恥傳》:“詔廣西帥司毋受趙智之入貢。初,乾德有側室子奔大理,變姓名為趙智之,自稱平王。聞陽煥死,大理遣歸,與天作爭立,求入貢,欲假兵納之,帝不許。”
紹興三十二年(1162),高麗請求入貢,宋朝懼怕其可能為金朝刺探情報而拒絕:
“三十二年三月,高麗綱首徐德榮詣明州言,本國欲遣賀使。守臣韓仲通以聞,殿中侍御史吳帝奏曰:‘高麗與金人接壤,昔稚圭之來,朝廷懼其為間,亟遣還。今兩國交兵,德榮之請,得無可疑?使其果來,猶恐不測,萬一不至,貽笑遠方。’詔止之。”
據《宋史·交恥傳》:“帝自即位,屢卻安南貢使。(乾道)九年,天作復遣尹子思、李邦正求入貢,帝嘉其誠,許之,詔館于懷遠釋。”宋孝宗登基之后,多次拒絕安南的入貢,這種情況直到乾道九年(1173)才得到改變。
據《宋史》卷四一四之“史嵩之傳”的記載:“安南入貢,不用正朔,嵩之議用,范仲淹卻西夏書例,以不敢聞于朝還之。” 淳佑元年(1241),南宋大臣史嵩之以安南入貢所上的表章不用宋朝正朔為由退還給了安南,朝貢計劃就此破產。
不過有時候宋朝拒絕朝貢國的朝貢是因為戰爭等特殊情況。靖康二年(1127)閏十一月,交祉遣使嚴嘗和徐延來貢。“常、延至桂府(今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見經略司謂常、延曰:‘今年東京及湖南鼎、禮等處,并已調發兵馬討金人,未審歸期何日,此間路地上傳馬、鋪丁在在更少,請試著領還禮物。’常、延乃還。”
這里有必要對安南請求入貢的情況做一下考證梳理。據《嶺外代答》卷二之“安南國”條的記載:“其國入貢,自昔由畕或欽入境,蓋先遣使議定,移文經略司轉以上聞,有旨許其來,則專使上京,不然則否。”
根據這條史料,安南請求入貢的程序是先遣使到廣南西路經略司商議,然后由廣南西路經略司將安南所提交的文牒轉奏給皇帝,再是根據皇帝的旨意,如果獲許入貢安南可以遣專門的使者上京朝貢,不然的話就不能來華朝貢。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所調整。
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五十六:“(紹興十七年九月,1147)己卯,安南請入貢,詔經界司受而答之。” 如果按照《嶺外代答》的記載,那么安南的使者就要上京朝貢。但是南宋時期,朝廷對于安南的朝貢政策做了重大調整,那就是安南的朝貢在界首交割,即在廣南西路的欽州和 州交割,不必上京,以節約宋朝的接待成本。所以宋廷“詔令本路經略司依紹興十四年已降指揮,仍優與回答。” 而“紹興十四年例”是“免人使到闕,其所貢方物,只就界首交割”。
此外,交址不僅移牒廣南西路經略司,而且也移牒廣南西路轉運司。熙寧三年(1070)八月,交祉“牒廣南西路轉運司,取十一月差李繼元等部押象綱進奉。”
其實宋朝對于海外朝貢國的貢期有一定的規定,只不過并沒有完全執行。宋代有“夷人非時請貢,明主猶謝之”的說法。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海外朝貢國可以通過朝貢貿易獲取經濟利益,所以朝貢國要找出各種借口來華朝貢。
紹圣年間(1094—1098),“知秦州游師雄言:‘于闐、大食、拂麻等國貢奉,般次踵至,有司憚于供賚,抑留邊方,限二歲一進。外夷慕義,萬里而至,此非所以來遠人也。’從之。”
按照這條史料,大食、拂麻等國是兩年一貢。但是根據筆者的初步統計,大食之后于紹圣三年(1096)、元符二年(1099)進貢后直到政和六年(1116)才又進貢。宋室南渡后,大食于建炎三年(1129)、紹興元年(1131)、紹興四年(1134)入貢后一直到開禧年間(1205—1207)才又再度朝貢。至于拂麻,曾在元豐四年(1081)、元祐六年(1091) 二月庚子和十二月乙亥三次入貢。不過之后再也沒有見于史籍的朝貢記載了。
大中祥符年間(1008—1014),交祉“公蘊或間歲或仍歲以方物入貢。” 到了皇佑四年(1052)十二月,“知桂州余靖言:`交恥今歲當入貢,屬儂智高叛,道阻不通。……,” 可見,到了這個時期宋朝對交趾的貢期有了一定的規定。
乾道九年(1173)正月六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安南牒稱:’自來體例,三年一進貢。自紹興二十五年以后,未有綱運,恐失忠孝,怠于奉上之禮。今皇帝登基,禮合稱賀。……'” 從這條史料可以得知,按照體例安南是三年一貢。但是根據筆者的初步統計,李朝(1009~1225)期間,交恥(安南)83次朝貢。也就是說在李朝一百一十六年期間,安南平均一點四零年來華朝貢一次,與規定相差較大。況且1190年至1210年還出現較長時間的中斷。
綜上所述,宋代海外諸國獲得入華朝貢機會必須得到宋朝的允許。南宋時期,朝廷還出臺了相關規定,打擊中國海舶擅自搭載外國使臣入貢的行為。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十八:“建炎三年(1129)十一月二十二日:敕海舶擅載外國入貢者,徒二年,財物沒官。”不過另一方面,南宋朝廷也保障海外朝貢國合法的入貢請求活動,懲罰地方官員的阻擾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