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22時左右,王某某在余姚市富巷一酒吧喝酒,期間自稱喝了3瓶左右的啤酒、1兩左右的洋酒。
12月14日2時10分左右,王某某駕駛浙B625UX號小型轎車從酒吧處駕車出來,準備回出租房去。
2時20分左右,當駕駛至玉立路鐵路立交橋附近處時,酒勁發作,碰到了停在路邊的三輛汽車,造成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從酒吧處駕車出發到發生交通事故點,只駕駛了10分鐘車程,經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檢測結果為204 mg/100ml,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目前,王某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小編有話說:不叫代駕付出代價!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來源:余姚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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