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作為半個法律人,(咳咳,在下雖然是華政畢業的,不過卻是文學學士),最關心的,莫過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審議過的完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了。
這份“新鮮出爐”的草案,關系到社會中的每一個人。
這不,“婚姻家庭編”中的一些內容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比如說,“離婚冷靜期”到底有沒有必要?“近親屬范圍”到底要不要包括“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呢?
在這里,焦焦有一些自己的觀點。
離婚冷靜期
到底有沒有必要?
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為防止“沖動離婚”,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議時就有委員建議,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不設“離婚冷靜期”。
不過,焦焦倒是覺得,不管什么狀況,這個離婚冷靜期,根本就沒有必要。
結婚、離婚,本來就是個人自由。設立這個“離婚冷靜期”,本意是避免“沖動離婚”。
可是有沒有人調查過,現在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屬于“沖動離婚”的,究竟有多少呢?
如果僅僅是為了一部分的“沖動離婚”,來給其他人的和平分手設置障礙,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矛盾,有必要嗎?
更何況,真的屬于“沖動離婚”的,事后后悔了,補救的辦法其實很簡單,再去領張結婚證,復婚唄!
但是,如果設立“離婚冷靜期”,就算是像有些委員建議的那樣,對于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不設“離婚冷靜期”。
可這難道是要讓婚姻登記機關來干法院,甚至是公安的活兒,來認定婚姻關系內有沒有重婚、家暴、遺棄或者是惡習嗎?
要知道,在實際操作中,婚姻登記部門基本只對“離婚申請”進行程序確認,不會進行實質審核。
如此一來,想要跳過離婚冷靜期,是不是還需要去法院走一個司法程序呢?這也太復雜了吧!
如果一定要設立一個所謂的“冷靜期”,依焦焦看,還不如設一個“結婚冷靜期”來避免“熱婚”呢!要知道,經過深思熟慮的婚姻,才會更穩定嘛!
公婆 岳父母 兒媳 女婿
算不算近親屬?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 這個問題,也成了大家熱議的話題。
如今,盡管兩親家親如一家的不多,然而公婆與兒媳之間,岳父母和女婿之間的關系還算是比較親密的,在生活上的互相照料也不少。
然而本次審議的草案中,把“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這一條給刪除了,似乎讓人覺得,怎么,姻親就不算親了嗎?
雖 然說,刪除的原因是“共同生活”難以認定,可焦焦認為,為什么不把這個限定條件定得更具體一點呢?總比直接把視為近親屬給去除掉要好吧!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提出的,“我認為倒水不能把嬰兒一塊倒掉,原來的規定仍然是有意義的”。
《繼承法》也規定,雖然“兒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么,民法上對近親屬的認定,對于我們日常生活有什么樣的影響呢?
舉個例子,《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將“其他近親屬”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順位監護人。
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分別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不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再舉個例子,《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焦覺得吧,雖然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并非血親,而是姻親,但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員。
在很多家庭里,特別是獨生子女家庭里,兒媳、女婿簡直與女兒、兒子沒有多大差別了。
因此,把姻親納入“近親屬”的范圍,能給人們提供更豐富的法律選擇、更多法律照拂、以及更大的保障空間。
當然啦,現在民法典草案還在審議,大家有看法,有爭議都很正常。
不知道大家對于焦焦提出的這兩點,都是怎么看的呢?
2019/12/29 本期老法師
沈雪穎
《庭審紀實》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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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