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立法只是為解決違法成本低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關鍵還是要落實到執法層面,只有執法到位,才能讓違法違規者付出應有代價。
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據報道,修訂內容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對投資者保護制度也有新的建構。筆者對這些修改都頗為認同,但除了《證券法》修訂,還需多方共同形成合力,才能大幅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違法成本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刑事懲戒和民事賠償三部分,《證券法》規定了對違法違規行政處罰措施以及民事賠償責任,而刑事懲戒主要是由《刑法》來規定。《證券法》四審稿大幅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比如其中規定,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等。
另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登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雖然投資者獲賠仍需以“登記”為前提,但這個步驟是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為完成,也基本具備投資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集體訴訟制度的精髓。
應該說,這些修訂有利于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不過筆者感覺,單憑《證券法》修改,或難全面、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建議尚需從以下方面形成多方合力:
首先,修改《刑法》,強化對證券違法的刑事懲戒威懾力。目前《刑法》對證券違法還缺乏震懾,比如《刑法》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欺詐發行股票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美國的《薩班斯法案》規定,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入獄25年。
此前有專家建議對欺詐發行罪,最高刑期從現在的五年提高到無期,而且要追究參與造假中介人員責任,對此筆者當然舉雙手贊成。不僅如此,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也要大幅提高至25年;且可規定,證券犯罪不得減刑或假釋,證券犯罪分子雖然掠取大量金錢,但卻在牢里失去人身自由,估計也得掂量幾分。
其次,強化證券違法主體民事賠償責任的落實力度。在成熟市場,拖垮擊倒違法主體的主要是成千上萬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我國《證券法》對虛假陳述、市場操縱、內幕交易都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現實中,部分虛假陳述受害者通過積極提訴獲得了賠償,但多數基于訴訟成本放棄了求償權,而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由于相關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沒有出臺,只有極少案例被法院立案審理。
此前上海二中院對光大證券烏龍指內幕交易案的判決結果得到各方認可,而投服中心今年也對某投資者提起的市場操縱索賠案提供訴訟支持。筆者認為,上海、深圳等專業司法人才聚集地法院,應打造標桿型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審判案例,既為其他法院審理案件提供模板參考,將來也可提煉升華,作為市場操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條款,這兩個司法解釋建議也應盡快推出。
另外,《證券法》即使建立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要落實到操作層面也還有大量工作要做。比如,除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外,如何推選其他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到底幾個合適,民事賠償執行款項如何發放等。
其三,應強化證券監管執法。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自然人等其他市場主體,只要觸及法律紅線,證監部門就應依法認定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對涉嫌觸犯《刑法》的行為則應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立法只是為解決違法成本低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關鍵還是要落實到執法層面,只有執法到位,才能讓違法違規者付出應有代價。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