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報道:一名女子在陽臺曬衣服,無意間看見隔壁陽臺一個男子看著自己,于是說了一句話,沒想到惹來殺身之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經復核裁定,核準深圳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男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竟然說了句什么話?咋回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查明:2007年10月1日,被告人凌某祥(1976年出生、無業、貴州人)來到其表弟馬某位于深圳市寶安區某號樓A棟709房的住處寄宿,準備找工作。
10月6日上午,凌某祥在709房陽臺看到隔壁708房居住的李某在陽臺上曬衣服,李某發現凌某祥看自己,雙方發生爭吵,凌某祥遂爬過陽臺追打李某。打斗過程中李某喊叫,凌某祥從后捂住李某的嘴并勒住李某脖子,后從旁拿到一把菜刀割李某頸部。作案后,凌某祥在洗手間清洗手上的血跡,從陽臺翻回709房并潛逃。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系生前他人暴力作用于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頸前見一長13CM創口,平行小劃傷6處,創緣整齊,氣管橫行斷裂,右頸內靜脈和總動脈斷裂。
案發十多年后的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凌某祥在貴州省貴定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歸案后的被告人凌某祥在供述中說,十多年前他在深圳打工,做了幾個月被辭退?!坝幸惶煳胰ノ冶淼艿姆块g玩(709房),當時房內住了四五個人,我表弟和他老婆住一個房間,我自己住在一個陽臺,還有兩個表侄住另外一個房間。一天中午,他們去上班了,我到陽臺看到旁邊房間陽臺一個女的在晾衣服。我就看了她一眼,那個女的就罵我:‘看什么看,看你媽嗎?’因為她罵我媽,我非常生氣,和她吵起來。當時我沒班上,心情本來就不好,罵得兇了,我就翻過陽臺和這個女的扭打起來……”
凌某祥說:“那個女的我不認識,20多歲,短發,穿一件無袖T恤……殺人后我從廣東走路到廣西,然后從廣西坐車到貴定,在貴定待了幾個月后去蘇州待了十多年,中途回過貴定。去年因為妹妹結婚,我回到貴定后被抓。”
被告人凌某祥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證實,凌某祥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5月被貴州省貴定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6年6月刑滿釋放。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某祥采用扼頸、割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作為正常心智的成年人應當認識到上述行為可能造成致死后果而實施,構成故意殺人罪。凌某祥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本罪,構成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凌某祥犯罪情節、后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處死刑,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及本案證據情況,尚可不必立即執行。
被告人凌某祥的指定辯護人提出:首先,本案宜認定故意傷害罪。凌某祥并未預謀殺人,而是在沖動情緒下意圖傷害被害人,且死亡結果并非被告人所直接追求,綜合主客觀,應認定凌某祥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次,凌某祥認罪悔罪,且被害人言行一定程度上引發本案,請求充分考慮上述從輕量刑情節。
就這些辯護意見,法院經審查認為,凌某祥雖未預謀殺人,但在與被害人發生打斗過程中,勒頸并持刀切割被害人頸部,對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明知并實施,而后未予施救,被害人因此被致死,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僅有被告人供述反映被害人言行是本案誘因,限于證據該具體情節無法查清,但被告人因口角即非法入戶行兇,不宜認定被害人對案件引發負有責任。原審已充分考慮被告人認罪情節,綜合其累犯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核準深圳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凌某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編輯:空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