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12月30日消息 據杭州中院微信公號消息,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安公司)與被告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圓邁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進行宣判。
京東電子商務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責任。
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公司和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作為侵權商品銷售方,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因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聯安公司擁有“米家”注冊商標,其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
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查明被告的銷量,杭州中院還發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方面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銷售的數據。各方提交了相應數據,小米通訊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在被控侵權期間內各被控侵權商品總銷量達5.8億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售的數據達3.2億余元,京東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量達7300余萬元。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 ”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