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后這4樣東西歸男方,女方哭鬧也沒用了
離婚必然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對離婚后財產分割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很多人可能認為,只要兩個人在一起過了日子,離婚的時候財產就應該平分,但是事實并非如此,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著嚴謹的條件和流程,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一方不能分的財產,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中,夫妻離婚后這4樣東西歸男方,女方哭鬧也帶不走!
1、男方的私有物品、贈送禮物等
如果兩人離婚前,彼此送對方的禮物,是不可以收回的,這個屬于私有用品。像男性婚前自己買的車,也是私人用品之一,哪怕兩人真的離婚了,這個東西女方是不能占有的。當然,這條規定對于女方同樣適用。
2、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
不少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矛盾的最大來源就是房屋的分割,現在房子的價值連年都在升高,誰也不想有所損失。新婚姻法當中規定,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那么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屋依然歸男方所有,即便是房產證上有女方的名字,女方也不能分割。
3、個人繼承所得
在遺產繼承當中,如果沒有遺囑,那么就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但如果有遺囑,則要按照遺囑執行。如果男方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那么這房子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女方沒有權利分割。
4、男方因工傷獲得賠償
現在不少男性從事的都是非常危險的工作,在這個過程當中很可能會出工傷。如果說男方因為工傷,而獲得的醫藥費等相關的賠償,這一部分錢歸男方自己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自然沒有權利分割。
夫妻談錢傷感情,但是,生活中處處又是因為錢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夫妻之間一定要做好家庭財產規劃和分配。對于男性,生存能力比女性要強一些,在婚姻中,多給妻子一些錢財方面的保障,也是為人夫的責任。即使婚姻破裂,也不要狠心將為自己生兒育女的女人一無所有的攆出,讓其流落失所。也勸告女性朋友們,真正的安全感來自自己的強大,而不是別人的施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