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讓“解決執行難”更有“人情味”,涉“校園貸”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金羊網記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
意見提出,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其中包括: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將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黑名單”、因“校園貸”而成被執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納入失信名單、被限制消費者因近親屬喪葬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經法院審批可暫解除限制等。
【舊案】
還不起“校園貸”,學生不算失信人
20歲的廣州某高校學生林某,聲稱自己在貸款公司兼職,要刷單,找同學幫忙申請網上貸款。林某對幫忙的同學承諾,自己不僅會按時還貸,還會給同學一點費用表示感謝。林某的同學沒多想便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告訴了林某。林某便以同學的名義和身份進行貸款,貸款成功后,讓同學把貸款轉給自己。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林某用這類辦法騙了身邊許多同學。后林某因無法繼續償還貸款而離校逃債。經查,林某用他人身份一共貸了41萬余元,沒還上的貸款數額達12萬余元。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被告人林某的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不足以彌補的損失部分,責令被告人林某退賠。
【新規】
意見第16條“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中明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也即,在上面的案件中,如果因被林某欺騙而涉足“校園貸”的林某的同學,如因還不上貸款而成為被執行人,法院一般不得將這些受害同學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舊案】
近親屬奔喪等,可暫解除限制消費
東莞市民胡女士因幫他人作擔保,被連累欠債無力償還,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至于無法乘坐飛機,錯過了跟奶奶見最后一面的機會。隨后,胡女士主動聯系了法院,懇請法院幫忙協調,盡快解決此案。后在法院協調下,胡女士跟債主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胡女士按協議付款后,終于得以甩掉背負了幾年的“黑名單”。
【新規】
根據意見的規定,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表示,對于實踐中被限制消費的人,因為看病就醫等緊急情況需要坐飛機、高鐵立即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意見規定法院應當準許。但這里要強調的是“應當準許”是有條件的:第一,必須由被限制消費的人提出申請。第二,提供有效證據。第三,要書面承諾。對于虛假提供證據或違背承諾從事消費的行為,人民法院將嚴肅懲處,并對其再次申請,不再予以準許。
【舊案】
公司欠錢不還,不能對老板“限高”
為了公司能勝訴,佛山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向法庭提交一份虛假證據,法院對該公司妨礙訴訟行為,罰款5萬元,但該公司一直拒繳罰款。
2018年10月9日,廣東某法院立案執行,當日向該公司發出相關執行文書。在限定履行期限過后,該公司仍無動靜。法院將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傅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后經執行法官勸說,傅某才將5萬元打到法院賬戶。
【新規】
在嚴格規范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方面,意見明確了不得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中規定: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說,意見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費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確因為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準許。
【舊案】
子女就讀正常收費學校,不受限制
吳某欠4家銀行50余萬元,拒不履行義務,成為“老賴”,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向吳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后來,據順德某高收費私立學校反饋,吳某小孩在該校就讀,順德區法院向該校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學校不得接收吳某小孩次學期就讀。見此,吳某轉變態度,與家屬一起籌款,歸還了50萬元,法院也隨即向學校發送解除限制就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于少數網友“禍及子女”的質疑,順德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當時回應,法院主要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督促其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其子女的受教育權利(義務教育)受法律保護,仍然可以就讀公辦學校及相關低收費私立學校。
【新規】
意見明確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于限制范圍。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
其他亮點
失信名單將有寬限期
嚴禁超標查封亂查封
意見還規定,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說,按照意見規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給寬限期,這個寬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被執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來確定,相當于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威懾并督促他主動履行。
針對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標查封和亂查封問題,意見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范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意見還提出,依法適當采取財產變價措施,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產重整等制度,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此外,意見明確,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后,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為推進律師全面、深入參與執行工作,最高法同時發布了關于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明確律師在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發揮律師職能優勢,構建律師與當事人、律師與執行人員的良性互動關系,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
編輯: 寶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