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的死,秦檜是繞不開的話題。
岳飛被殺并不是因為他能打勝仗,而是因為他打了勝仗后不可一世,目空一切,說話無避諱。特別是有兩件事直接觸犯了皇帝高宗,為自己埋下了殺身之禍。
一是,紹興七年(1137)四月,因高宗在軍事編制、北伐等問題上出爾反爾,岳飛竟耍小性子,辭職不干,一怒之下上了廬山。高宗視其為“要君”,因大敵當前,不得不好言勸撫其下山,但他已為自己的被殺埋下了禍根。
二是同年八月,岳飛奏請立儲。首先,立儲之說挑明了高宗的隱痛。那時高宗才三十歲,膝下雖無子,但立宗族之子為儲君為時尚早。據(jù)傳,高宗逃亡之時,因驚恐過度,失去了生殖能力。岳飛的立儲之請,觸犯了高宗諱莫如深的“性無能”的忌諱。其次,武將不得干預朝政是宋代的祖宗家法,岳飛擁重兵而高談廢立大事,絕對地違反了官場的潛規(guī)則,叫立足未穩(wěn)的高宗不得不膽戰(zhàn)心驚。
當時,岳飛控軍二十萬,是南宋王朝軍隊的一半,且兵強將勇,足以對高宗的地位構(gòu)成嚴重的威脅。但他不自收斂,違背了“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的軍人準則,有時執(zhí)行命令遲緩,以致在對他的訴訟狀里,有“岳飛坐擁重兵,于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并遣中使督兵,逗留不進”之語。這當然是夸大之詞,但在高宗眼里,岳飛的確有擁兵自重之嫌。特別是郾城大捷之后,連續(xù)十二道金牌才把他召回,也就是說,他連續(xù)十一次抗旨。值此多事之秋,一個擁兵自重、不聽圣旨的將領(lǐng)能留著嗎?僅從王朝和皇帝的個人安危而言,趙構(gòu)不可能不殺岳飛。所以說,起心殺掉岳飛的是趙構(gòu),身為首相的秦檜,只是個必然的執(zhí)行者而已。
據(jù)《刑部大理寺狀》,卷入岳飛詔獄案的共計九人,由秦檜、萬俟卨所擬的判決預案,是“岳飛私罪斬,張憲私罪絞……王處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斷”。看來,秦檜等人還想留岳云一命,而且判的僅是徒刑,低于流刑一等,預留了加刑空間。但是,高宗的最后裁斷是:“岳飛特賜死,張憲、岳云并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jiān)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余并依斷。”
將岳云由徒刑超越流刑,定為斬刑,完全是高宗的狠毒,趕盡殺絕,應(yīng)與秦檜無關(guān)。
朱熹曾評價岳飛“恃才而不自晦!”也就是不善于保護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