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結突現欠條,欠條上本無當事人簽字,卻因為合同蓋章引來了巨額欠款成為老賴。明明是兩個合伙人之間的事情卻介入了他人,讓此案件變得“復雜”化,本期案件就是由合伙人合同蓋章引發的風波,單單憑借這一起合伙開廠的公章就讓兩人一起償還巨額債務,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敬請關注本期《談事說理》之塑料友情。
與合伙人合作失敗
當事人劉某利先生與好朋友田某坤一起合伙先生開了一家石材廠。
據當事人表示 ,工程完結后,甲方將一套房屋做為勞動力報酬給了劉某和田某兩人,可是田某坤卻在當事人不知情況下將房子歸為自己的囊中之物,2013年當事人劉某利起訴了田某坤,然后法院判決將房子判給了劉某利。
當事人表示,房子判決后,田某坤的女兒卻將劉某利先生和自己的親生父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兩人欠了她500多萬的錢,欠條上只有田某坤的簽字和兩人一起合辦廠的公章??墒枪略缭?010年工程結束時就已經給了當事人。可當事人并未向田某的女兒借錢。
據當事人表示,公章蓋欠條同樣的事情再來了一次,這次當事人收到了傳票,內容卻是田某坤的弟媳將當事人和被告人告上了法庭,事情和田某女兒的原由一樣。
針對此案,節目特別邀請法律評論員馬進彪和法律評論員溫毅斌來到演播室現場,一同分析這起案件的深層原因,并就如何維護當事人權益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議。
怎樣界定事實依據
溫毅斌就當事人問題發表了自己觀點:雙方合伙在面另一種賬目不清的問題上是很難進行賬目審計的,法律針對這種合伙也不會受理,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房子判給了劉某后,田某的女兒以欠錢的原由將劉某和田某告上了法庭,隨后田某的弟媳也以欠錢的原由將兩人再次告上了法庭。這個時候劉某利先生可以看看自己的銀行賬號和雕刻廠的賬號上是否有他們打入的款,如果沒有呢,法律是不可以認定的。我國是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和審判權,所以每一個當地公檢法都有一個上級管理部門叫做司委政法委,本次案件可以向司委政法委反映。
馬進彪就當事人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房屋抵款是合理的,但是本次案件的房屋是屬于兩人共同的,轉在一個人名下有利于市場的操作,但是需要另一個人知曉。整件事從房屋到田某女兒再到弟媳的加入,看似復雜,只要提供證的據充足,是可以把這復雜的案件推翻的。
如若遭遇公章蓋欠條,如維護自己的權益
馬進彪就如何解決現狀發表了自己的觀點:首先法律是嚴謹的,當事人有沒有借錢這一說法是可以看看當事人的賬戶有沒有流動,因為資金流動都是有含義的。其次《公檢法》在地方和人民的關系是一個地方治理的關系,他們的職能本都是為了公平而服務的,只是在某一階段職是能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