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發布《關于規范新增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表示,新增租賃住房應在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進行注冊,如實錄入房源信息。
《通知》提出,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過一年。租金收取鼓勵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過月租金三倍。
自持租賃住房土地出讓要求更為嚴格。用于建設自持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時,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地塊所建自持租賃住房應當整體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其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注記用途為“自持租賃住房”,載明“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及拆分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合并重組、股權轉讓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賃住房應整體轉讓,轉讓后自持租賃住房性質不變”。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整體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注記“不得分割、分拆銷售、分拆轉讓及分拆抵押”。
新增租賃住房由誰來決定租金?《通知》提出,新增租賃住房的經營實行市場化調節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參考《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并結合市場水平協商確定。政府有關部門按市場價格團租用作公共租賃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其承租對象、租金價格和管理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還提出,新增租賃住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此外,新增租賃住房出租應當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規則》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與過去租賃住房管理條例一樣,《通知》指出,經營新增租賃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市場主體,應在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進行注冊,如實錄入房源信息。
宣傳推廣及運營租賃住房項目時,不得誘導、強迫、引導承租人參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購”“不限貸”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通知》特別指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自持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新建或改造的租賃住房適用該通知。
在管理責任方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增租賃住房的市場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新增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記者】賓紅霞
來源:南方Plus


